(不知道这算不算政问,有违规会自删)
之前台北市用监视器代替员警违停开单吵得沸沸扬扬
本撸从N年前公共监视器侵犯隐私权的争议部分就很难理解
尤其又牵涉到很多法律问题的样子
其中台北有议员提到这跟市政府当初的自治条例有关
那请问各位版友高雄如果用监视器开单取缔的罚款来补贴维修费用可行吗?
先从一些重大事故路口优先试办这样
附上高雄市录影监视系统设置管理及利用办法
http://law.kcg.gov.tw/law/inc/GetFile.ashx?FileId=149
资料来源:高雄市政府
我的理解是这用途写得很模糊
好像可以用又好像没写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