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在高雄有劳资问题求高雄板友大大帮解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4-09-23 09:20:30
※ 引述《applepies (苹果派)》之铭言:
: 1.正职人员基本工作时数为每日9小时,但是因为长期人力不足,常常擅自被排班延
: 长时数,有时每日工作10小时,最高纪录是从早上十一点上班到晚上十二点(13小时)
◎超过十二小时即违法,参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第30、32条。
: 2.休假五天,若有事要排休星期六、星期日或是国定假日、例假日,得一日扣三日,
: 并扣全勤。
◎雇主不得预扣薪资,参劳基法第26、43条。
: 3.人力不足,顾客有时同时四十~五十位在店内,但仅一外场和一吧台人员,另外一
: 楼为饮料部门,一楼的员工常常要一下子在一楼上班、一下子又到二楼(一天之内排到
: 前几个小时在一楼、中间几个小时在二楼,然后后面几个小时在一楼),日前还有工读
: 生(PT)一天内要同时在一楼制作饮料、二楼当外场、三楼在厨房帮忙(和原先说好的工
: 作内容不符,且一楼的工读生时薪仅90~95起)
◎薪资不得低于现行规定115/hr,参劳基法第21条。
: 4.正职人员薪水当初进公司时,是以月薪22000元,全勤1000元,后来以劳基法为由改
: 为底薪19727,不足部分编列入奖金,但是以每日工作九小时,月休5天换算,似乎不
: 符合劳基法规定。
: 由公司的算法:30天-5天休假x每日9小时工作时间=225基本每月工作时数
: 19727/225=88元(换算下来每小时的薪水)
: 但劳基法应该是规定每日基本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就算用22000/225=98元,也不符合
: 比例吧?
◎这薪资怎么算都是违法,最低应为26,824元。
(115*9.33)*25=26,823.75
: 5.另外,加班费并无照劳基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二小时为基本时薪1.33倍、第三、
: 四小时为1.66倍
这不用说一定违法,参劳基法第24条。
: 6.再者,常常拖到我们下班的时间,比如17点下班,因为客人过多人手不足,被拖到超
: 过半小时、甚至一个小时也没算加班费,还声明说如果不是主管要求加班就不能算加班
: 要主管签名才有效,但工作时间到了员工若直接下班又说不负责任,更夸张的是,迟到
: 居然是由上班时间的前五分钟计算,比如十点上班,必须打9:55分的卡,不然就算迟到
: ,虽然有给二十分钟内不扣薪,但这种规定应该是不行的吧?我们的薪水并非从9:55分
: 算起。
◎后面恕删。
基本上这公司工时违法、薪资违法、加班费也违法。
可以依照第14条直接离职,无需提前预告。
文末附录(劳动基准法)
第14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于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于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于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
解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17条规定于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15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于届满三年后,劳工得终止契约。但应于三十日前预告
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16条
雇主依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
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