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关于在高雄有劳资问题求高雄板友大大帮解

楼主: ortz   2014-09-23 08:39:05
※ 引述《applepies (苹果派)》之铭言:
:   同事于九月初时,与该副店因为长期不满,后来终于爆发争吵,后来这位同事于
: 九月十日(九、十日刚好他排休)领完薪水之后便不再前往公司上班(并无提出离职
: 申请),事后于前日寄了一封信给他(他说是黄色牛皮纸信封,我不知道是不是存证
: 信函)上面提到他未依公司规定于离职日一个月前申请,就擅自不来公司上班,公司
: 说要告他造成营业损失,要他赔偿。
基本上存证信函只是给你提醒注意 并没有其他作用
因为有劳资争议一定都是先劳工局开始的 没有一开始先到法院的
劳工局所订定的条款也算视同法院的法律生效
员工是四月进去 九月离开 四个多月顶多前10天告知而已 哪来一个月?
一个月除非是很资深的话 才要一个月说
这是离职前预告(未满三个月可以随时闪)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四个月多离职办法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知。
: 当事人状况:
: 1.今年四月底前往公司工作,于九月十一日便不再上班。
: 2.正职人员,非管理级之主管。
: 当事人离职原因种种,我也曾在那家店工作,和当事人共事约三个月多的时间,所以
: 大概也了解公司的情况,只是我当时是编个理由离职的,没有寄信件给我,但其实我
: 也对那边感到不满。
: 公司情况:(我和同事都有遇到)
: 1.正职人员基本工作时数为每日9小时,但是因为长期人力不足,常常擅自被排班延
: 长时数,有时每日工作10小时,最高纪录是从早上十一点上班到晚上十二点(13小时)
中间有没有扣除休息时间 假如扣除休息时间后 一整天下来总时数13小时绝对违法
(一般劳基法只说明到第10-12小时1.66计算,这边第13小时过后还是以1.66计算
换言之 第10小时以后 一律以1.66计算)
: 2.休假五天,若有事要排休星期六、星期日或是国定假日、例假日,得一日扣三日,
: 并扣全勤。
一般餐饮业很少可以休六日 但是有规定六日不能休的情况下 可以用请假
但是请一天假用三天扣??太夸张了
: 3.人力不足,顾客有时同时四十~五十位在店内,但仅一外场和一吧台人员,另外一
: 楼为饮料部门,一楼的员工常常要一下子在一楼上班、一下子又到二楼(一天之内排到
: 前几个小时在一楼、中间几个小时在二楼,然后后面几个小时在一楼),日前还有工读
: 生(PT)一天内要同时在一楼制作饮料、二楼当外场、三楼在厨房帮忙(和原先说好的工
: 作内容不符,且一楼的工读生时薪仅90~95起)
现行最低为115...差了25元
: 4.正职人员薪水当初进公司时,是以月薪22000元,全勤1000元,后来以劳基法为由改
: 为底薪19727,不足部分编列入奖金,但是以每日工作九小时,月休5天换算,似乎不
: 符合劳基法规定。
: 由公司的算法:30天-5天休假x每日9小时工作时间=225基本每月工作时数
: 19727/225=88元(换算下来每小时的薪水)
: 但劳基法应该是规定每日基本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就算用22000/225=98元,也不符合
: 比例吧?
当初谈定为23000(含全勤) 可是资方擅自变动为最低薪资 一样明显违法
: 5.另外,加班费并无照劳基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二小时为基本时薪1.33倍、第三、
: 四小时为1.66倍
连1.33加班费没有依照办法走 明显违法
: 6.再者,常常拖到我们下班的时间,比如17点下班,因为客人过多人手不足,被拖到超
: 过半小时、甚至一个小时也没算加班费,还声明说如果不是主管要求加班就不能算加班
: 要主管签名才有效,但工作时间到了员工若直接下班又说不负责任,更夸张的是,迟到
: 居然是由上班时间的前五分钟计算,比如十点上班,必须打9:55分的卡,不然就算迟到
: ,虽然有给二十分钟内不扣薪,但这种规定应该是不行的吧?我们的薪水并非从9:55分
: 算起。
一样明显违法 就是压榨劳工 打卡那些都要拍照
: 其它情况:
: 另外,还有一个员工的情况是,她在公司做了很久,比这位主管来的要久,但是因为就读
: 夜校的关系,所以只能工作到晚上六点,而主管基于这个理由(她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十点
: 到
: 晚上六点,八小时),他的月薪仅20000元+1000元全勤,后来于六月底,主管要求她暑假
: 不
: 用上课,也要配合上9个小时,但是她表示若也同样要上9小时,薪水就要同样用22000元+
: 1000元=23000元等,主管不同意,后来这位同事也是因此和主管吵架而于七月初就没来上
: 班,事后主管曾经以造成公司营业无法正常而要求赔偿为由说要告她(民事求偿),可是因
: 为我和这位同事不熟,所以不知道后续情况,只知道她后来有来写离职书和切结书。
: 而目前公司说要告他的同事,就是早上接到家里人的电话,说收到信件内容说要告他,后
: 来他到公司去谈了二、三个小时,有要求他写离职书和切结书(切结书有写要他赔偿造成
: 的营业损失)但他并没有同意签名,后来中午才电话问我这件事。
有这种事情 不管怎么样 都不要签
反正签了 变成当事者同意
只要不是自愿离职通常可以拿资遣费
: 因为我并没有依照规定离职前三十天申请,虽然我是八月一日提出做到八月底,但是八月
: 二十日就没有再去上班了,我个人有去查过,工作未满一年,依劳基法规定只要十天前提
: 出即可,我就跟他们说,我已经提出二十天了,所以他们并没有后续跟我做联络,也就是
: 说,我不并不在他们这次列告的对象之中,他打来就是要问我有没有收到这封信。
: 目前我只有跟这位同事说:
: 1.我会先去向国税局检举他们开业二年多一直漏开发票的事情
: 2.若他要去劳工局申诉,我也会陪同一起去申请超时加班及加班费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 3.公司要他明天去签切结书和离职书,我要他先不要去,也不要签任何文件,因为公司虽
: 然有员工守则(这份他有签名),但我有跟他说,他上面是公司自己的规定,不代表一定就
: 符合劳基法和法令规定,先找劳工局处理优先,明天再打电话去公司说明要先去劳工局询
: 问关于这件事情的相关资料及处理方式。
公司规定是一回事 只要规定有跟劳基法互触 公司的法规变成无效
整体上看来 那个公司肯定要被罚不少的钱了(劳工局+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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