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本人po在job板的原文,会po在高雄板主要是希望各位在高雄求职的朋友要留意
一下,另外希望板上有大大了解这方面的问题能帮忙回答的。
也上来向各位查问是否有人在这家店消费没拿到发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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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之前的同事离职之后与公司有纠纷,后来不知道怎么处理
所以上来跟各位板大问一下
店名:二楼故x馆
地址:高雄市前金区的某个转角
事件原因:
同事于九月初时,与该副店因为长期不满,后来终于爆发争吵,后来这位同事于
九月十日(九、十日刚好他排休)领完薪水之后便不再前往公司上班(并无提出离职
申请),事后于前日寄了一封信给他(他说是黄色牛皮纸信封,我不知道是不是存证
信函)上面提到他未依公司规定于离职日一个月前申请,就擅自不来公司上班,公司
说要告他造成营业损失,要他赔偿。
当事人状况:
1.今年四月底前往公司工作,于九月十一日便不再上班。
2.正职人员,非管理级之主管。
当事人离职原因种种,我也曾在那家店工作,和当事人共事约三个月多的时间,所以
大概也了解公司的情况,只是我当时是编个理由离职的,没有寄信件给我,但其实我
也对那边感到不满。
公司情况:(我和同事都有遇到)
1.正职人员基本工作时数为每日9小时,但是因为长期人力不足,常常擅自被排班延
长时数,有时每日工作10小时,最高纪录是从早上十一点上班到晚上十二点(13小时)
2.休假五天,若有事要排休星期六、星期日或是国定假日、例假日,得一日扣三日,
并扣全勤。
3.人力不足,顾客有时同时四十~五十位在店内,但仅一外场和一吧台人员,另外一
楼为饮料部门,一楼的员工常常要一下子在一楼上班、一下子又到二楼(一天之内排到
前几个小时在一楼、中间几个小时在二楼,然后后面几个小时在一楼),日前还有工读
生(PT)一天内要同时在一楼制作饮料、二楼当外场、三楼在厨房帮忙(和原先说好的工
作内容不符,且一楼的工读生时薪仅90~95起)
4.正职人员薪水当初进公司时,是以月薪22000元,全勤1000元,后来以劳基法为由改
为底薪19727,不足部分编列入奖金,但是以每日工作九小时,月休5天换算,似乎不
符合劳基法规定。
由公司的算法:30天-5天休假x每日9小时工作时间=225基本每月工作时数
19727/225=88元(换算下来每小时的薪水)
但劳基法应该是规定每日基本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就算用22000/225=98元,也不符合
比例吧?
5.另外,加班费并无照劳基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二小时为基本时薪1.33倍、第三、
四小时为1.66倍
6.再者,常常拖到我们下班的时间,比如17点下班,因为客人过多人手不足,被拖到超
过半小时、甚至一个小时也没算加班费,还声明说如果不是主管要求加班就不能算加班
要主管签名才有效,但工作时间到了员工若直接下班又说不负责任,更夸张的是,迟到
居然是由上班时间的前五分钟计算,比如十点上班,必须打9:55分的卡,不然就算迟到
,虽然有给二十分钟内不扣薪,但这种规定应该是不行的吧?我们的薪水并非从9:55分
算起。
其它情况:
我们这些人会离职而无法和该主管无法共事还有主要于该主管无法沟通,甚至与公司无
关的人(她男朋友),也每天坐在店里面说我们应该要做什么,要怎么做之类的。
再来,要求员工下班前得先让其它还没吃饭的工作吃完饭才可以走,员工吃饭时间是十五
分钟,但不是同时吃,而是轮流吃,因为人手不够有时只能一个一个去吃饭,我曾经下班
为三点,为了让其它二位员工吃饭,而留下来做事情到三点半才能走。
另外七月份开始才正常要求员工一定要开发票,但就我们过去在那里上班的情况,他们一
直要求我们‘如果客人没有要发票,就不要开发票’(目前就这个部分,今天我已经去向
国税局通报了,但还不知道受理的情况如何)
我本人因为长期从事过餐饮业和超商、百货,知道不开发票是很严重的事,所以当我站柜
台时,我一定都会给发票(因为我不希望将来有人检举时,公司到时改口说并没有叫我们
不要开,反而会变成是我自己不开给客人)
另外,还有一个员工的情况是,她在公司做了很久,比这位主管来的要久,但是因为就读
夜校的关系,所以只能工作到晚上六点,而主管基于这个理由(她的工作时间为早上十点
到
晚上六点,八小时),他的月薪仅20000元+1000元全勤,后来于六月底,主管要求她暑假
不
用上课,也要配合上9个小时,但是她表示若也同样要上9小时,薪水就要同样用22000元+
1000元=23000元等,主管不同意,后来这位同事也是因此和主管吵架而于七月初就没来上
班,事后主管曾经以造成公司营业无法正常而要求赔偿为由说要告她(民事求偿),可是因
为我和这位同事不熟,所以不知道后续情况,只知道她后来有来写离职书和切结书。
而目前公司说要告他的同事,就是早上接到家里人的电话,说收到信件内容说要告他,后
来他到公司去谈了二、三个小时,有要求他写离职书和切结书(切结书有写要他赔偿造成
的营业损失)但他并没有同意签名,后来中午才电话问我这件事。
因为我并没有依照规定离职前三十天申请,虽然我是八月一日提出做到八月底,但是八月
二十日就没有再去上班了,我个人有去查过,工作未满一年,依劳基法规定只要十天前提
出即可,我就跟他们说,我已经提出二十天了,所以他们并没有后续跟我做联络,也就是
说,我不并不在他们这次列告的对象之中,他打来就是要问我有没有收到这封信。
目前我只有跟这位同事说:
1.我会先去向国税局检举他们开业二年多一直漏开发票的事情
2.若他要去劳工局申诉,我也会陪同一起去申请超时加班及加班费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公司要他明天去签切结书和离职书,我要他先不要去,也不要签任何文件,因为公司虽
然有员工守则(这份他有签名),但我有跟他说,他上面是公司自己的规定,不代表一定就
符合劳基法和法令规定,先找劳工局处理优先,明天再打电话去公司说明要先去劳工局询
问关于这件事情的相关资料及处理方式。
以上是目前的状况,另外在此提醒各位,若有板友求职时有看到这家公司,务必要留意,
尤其是高雄地区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