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检举资料,恐负刑事责任!
某一陈姓检举人为领取奖励金,提高违规事证之清晰度,而有变造检举影片之嫌,
经本局移送侦办后,嗣经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终结,处缓起诉2年、义务
劳务100 小时之处分,提醒各位检举人,勿因一时贪念而误触法网。节录上述案件
检察官缓起诉书内容:
一、陈○○能预见年籍不详之人所提供之影片,极有可能系伪造或变造,持之向高
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下称环保局)检举以领取检举奖金,足以生损害于被检举人
及环保局对于检举事件管理调查之正确性。陈○○为诈得裁罚金额百分之20 之检举
奖金,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前开结果之发生亦不违其本意之不确定故意,
分别于民国 101 年 9 月 10 日、 101 年 9 月 12 日、 101 年 9 月 14 日、
101 年 11 月 19 日及 101 年 12 月 27 日,基于行使变造准私文书之犯意,持
年籍姓名不详之人所提供之影片光盘,分别向环保局谎报附表所示之违规车辆之被
检举人,于附表所列之时间,在附表所列之地点,为附表所示之违规事项,借此向
环保局行使,欲诈取检举奖金。嗣上开被检举人周○○、王○○、冷○○与李○○
分别向环保局提出陈情、诉愿,并经环保局以肉眼辨识及送请警方鉴识,而查悉上
情,陈○○因而诈欺取财未遂。案经高雄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告发侦办。
二、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陈○○坦承不讳,故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16条、
第210条、第220条第2项行使变造准私文书之罪及同法第339条第3项、第l项之诈欺
取财未遂罪,被告以一行为而犯二罪名,应依想像竞合犯,从一重行使变造私文书
罪处断。
三、爰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认以缓起诉为适当,缓起诉期
间为2年,被告应于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至期间届满前3个月,向本署指定之政府
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机构或团体,提供 100 小
时之义务劳务。
http://www.ksepb.gov.tw/News/Show/2065
内文完全没写是检举什么...违停的话没奖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