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金庸板板规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1-18 19:47:09
第一章 总则
1. 本讨论板为中华民国境内,
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telnet://ptt.cc)内之金庸作家讨论板(JinYong)。
(以下简称“本板”)
1.1 本板隶属于台湾大学批踢踢实业坊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内,
国家研究院群组下,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中之公开讨论板。
2. 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
以及批踢踢实业坊站方制定之站规所管辖,并受直属群组及小组组务之规范。
3. 本板基于使用者民主之精神,订定本板之板规。
为保障所有善意使用者之权益,
任何人于本板皆须遵从中华民国之所有社会规范,并谨守网络礼仪。
第二章 执行
4. 本板依据网站制定之站规,民选板主一人。
4.1 板主可依板务执行之需要,循站规经本板民意同意后申请增设板主,
或自设精华区小板主。
4.2 本板板主之离任与罢免等退场机制,亦依循站规之律定执行。
5. 板主必须依据站规律定之职权执行板务。
5.1 板务包含一般性之行政事务(例如设置精华区、进板画面……),
及本板秩序维持之事务(例如修订并执行板规)。
5.2 本板板主行使职权以服务为精神,于不违各项规范之前提下,
应以使用者民意为优先。
第三章 使用
6. 本板之使用,包含任何于本板范围内显露之资讯(含连结目标之资讯)。
6.1 任何网站登录者,于本板公布文章、推文,或参与投票、赌盘……等,
皆属于使用者之行为,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2 本板使用者之网站帐号、暱称、及签名档……等其他显露资讯,
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3 板主执行板务所揭露之资讯,亦受到本板板规之规范。
6.4 本板板规乃针对使用人所订定,不欢迎多重帐号者(分身)使用本板。
7. 本板为公开讨论板,任何人单纯阅览之行为,不受本板板规之规范。
第四章 限制
8.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限制之板规,由板主主动查察办理。
8.1 为求效率,其他使用者亦可寄发站内检举信,以协助板主执行。
9. 为避免闹版滋事,本板对使用者资格进行限制。
9.1 本板禁止劣文纪录有二篇以上(含)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2 本板禁止于网站新设帐号未满一个月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9.3 本板禁止受本板水桶处分且期间未满之网站登录者使用。
10. 本板禁止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
10.1 是否为涉及违法和违反站规的言论,由板主判断。
10.2 板主得锁定文章,并复制于精华区存盘,以利日后追究。
10.3 完成存盘备查后,板主得劣退其文章或处以水桶六个月之罚则。
11. 本板禁止非板主滥用公告。
11.1 非板主而以板主立场误导或恐吓板友,亦予以等同处分之。
11.2 板主得直接删除其文章,并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2. 本板禁止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
12.1 帐号、暱称、签名档之显露资讯不在此限。
12.2 是否为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由板主判断。
12.3 板主应于该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该使用者触犯之行为,
并要求该使用者于公告时间24小时之内自行删除。
12.4 超过24小时未执行者,由板主删除。
并处以该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罚则。
12.5 一年内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时之后劣退,或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3. 为便于阅览,本板鼓励推文,并禁止 100字以内(不含标点)之公布文章。
13.1 公告、检举……等板务文章不在此限。
13.2 板主应于该文文中、或另行公告,告知该使用者触犯之行为,
并要求该使用者于公告时间24小时之内自行删除。
13.3 超过24小时未执行者,由板主删除。
并处以该使用者水桶七日之罚则。
13.4 一年内累犯者,由板主公告24小时之后劣退。
第五章 检举
14. 为求执行效率,请参照检举文格式寄发站内信予板主。
否则板主得视状况决定是否受理。
14.1 检举文标题格式须按照:[检举] AID码 (犯规ID) 违反板规
例如:[检举] #1DALdJx0 (F00L) 板规14条
14.2 检举文内应清楚说明检举事由与违规段落。
14.3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有罪,应公告其判决书于本板。
若板主仲裁结果为被告无罪,得寄发判决书予原告,不另公布。
14.4 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检举信闹板。
一年内败诉次数达五次以上者,板主得(非必要)停止其检举权六个月。
停权期间若再寄信滋扰,则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4.5 板主判决确立后,若行文不再受理同一案件,则不得再行寄信滋扰。
违者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15. 对板主之裁决另有疑义者,应循站规向文学作家研究院小组(Writers)申诉。
15.1 经板主制止后仍继续讨论者,处以水桶一个月之罚则。
第六章 交流
16. 本章所列之使用者交流限制之板规,由使用者检举,板主仲裁之。
板主须依据“不告不理”之原则执行。
17. 本板禁止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7.1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警告,请犯规者于24小时内对板众及受害人公开道歉。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17.2 犯文是否删除,由板主判断并执行。
18. 本板禁止出现粗话。
18.1 粗话乃指涉及性器官或性行为之描述。
18.2 对本板使用者粗话相向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18.3 为避免扼杀创意,对书中虚拟人物的描述文可有条件允许。
但由板主认定无虞,或打上马赛克。
违者由板主先口头表示,并请犯规者24小时修正,
警劝不听者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例如:独孤求败真的有够屌,按,真的杀人不眨眼……
19. 本板禁止恶意造谣。
19.1 对本板使用者恶意造谣者,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0. 本板禁止未依规定回应。
20.1 为利于本板所有使用者阅览,发表回应时要对象明确。
回文中请引用前文、揭露前作者,以明确表达对象。
若要以推文回应,请于目标文章中以推文回应。
20.2 回应不得与该文章或该作者之系列文无关。
20.3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0.4 已主动显示:抱歉,推错(篇)……字眼者,不在此限。
21. 本板禁止恶意窜改他人文章(含回文与推文)。
21.1 恶意窜改引用文章,或是删除与窜改推文纪录者,
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1.2 因原推文者要求,或针对推错文者,
经寄发站内信告知板主24小时后删除,不在此限。
21.3 板主依板规执行板务,删除或要求删除不当言论,不在此限。
22. 本板禁止洗文之推文。
22.1 单篇或24小时内不同文章底下,相似内容之恶意推文达三次者,
视为洗文之推文。
22.2 违者视为恶搞所回应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3. 本板禁止不符站规之转录行为。
23.1 未经同意,从他板转录他人文章至本板,或从本板转录至他板,
均接受原发文者检举。
23.2 违者视为恶搞所转录者,即视同为涉及人身攻击(对人不对事)的言论。
24. 本章所揭示之水桶罚则,累犯者水桶时间以两倍,成几何增加。
24.1 累犯的定义为一年内有重复犯规者,犯本章不同规条亦在累犯定义之内。
25. 本章所揭示按照板主要求公开道歉之执行,须重发新文道歉。
25.1 道歉文应直接回应板主判决书(含标题),否则视同无效。
例如: 板主判决书──[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使用者道歉──Re: [公告] #1DALdJx0 (F00L) 推文违规
25.2 一文多犯者,公开道歉文中须一一说明道歉。
若符合此原则,违规次数以一次计算。
若悖离此原则,违规次数依文中次数算累犯。
26. 其他于本板交流时未竟规范之恶意行为,使用者得依据本条检举。
发恶意讨嘘文章,或具其他恶意(例如:你讨论的有够cy)……等皆属之。
26.1 是否为恶意,经使用者检举后,由板主判断。
26.2 板主得要求被告,于24小时之内修正其描述。
若时间期满未依要求执行,板主得删除之。
26.3 七日内恶意重复违反本条规则者,板主得处以水桶七日之罚则。
第七章 效力
27. 本板板规重订或修正,须由使用者发起讨论,再委请板主依民意拟定公布。
27.1 板主草拟完成后,应公告置底,以利所有使用者审阅。
27.2 置底七日之内,由本板所有使用者于推文中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后,使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28. 本板规不溯既往,所有使用者所适用之板规,皆依循使用时之版本。
29. 本板规未修正前,若有紧急未竟之事宜,得由板主张贴置底临时公告规范之。
29.1 临时公告效力以三个月为限,三个月之后自动丧失规范效力。
29.2 板主必须于临时公告到期日之前,按照临时公告之补足事项,
提出本板规之修正案,并交付表决,
其中超过75%的使用者同意后,使得于公告日期生效。
29.3 一年之内,板主不得发布规范内容相似之临时公告,
以避免板主借此滥权。
30. 本板规生效之日期为:民国100年02月01日。
─────────────────分隔线──────────────────
于前版板规表决之过程中,
经民意反应,修改其中部分之条文(如劣文门槛、分身限制、废文条款……等)。
故提出本次之板规修正表决案,一方面让本次订定施行之板规能一次到位,
另一方面也树立起“板主无另自行修改板规之权”的作法。
表决通过之文,直接贴在置底,板主也不得有另行“修文”之举动。
现在开始进行网友们意见之表决(表决有效时间为七日,通过门槛为75%赞成)。
赞成实行此新版板规者,烦请推文按1.。
反对实行此新版板规者,烦请推文按2.。
(注:按1.按2.是指“推文内容打出该数字”,并非按2.成“嘘文”。)
如有其他宝贵意见,也欢迎各位板友一并提出指教,谢谢。
金庸板板仆 F0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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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eyondsoul (不要问不要说)   2011-01-18 19:53:00
我想建议板主将板规比较特别之处跟新修改的地方着色。毕竟有很多规定,其实是PTT大多数看板都共通有的。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1-18 19:55:00
因为我有强调表决后不能再修,所以无法改回来,故不予分色。
作者: beyondsoul (不要问不要说)   2011-01-18 19:56:00
12页洋洋洒洒的一篇,我这种老鸟都懒的一条条看完了,就更甭提那些新警察了。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1-18 20:00:00
主要修订处:6.4 9.1 20. 21. 26.(请对照参考前版)
作者: NBAdog (人世之巅)   2011-01-18 21:53:00
?
作者: Jabez (MADAO)   2011-01-18 22:18:00
1 楼上的铁手套可以拿出来让大家开开眼界吗 呵呵
作者: weq (weq)   2011-01-18 22:58:00
1. ask:如果水桶中又开分身来发文有罚则吗??
作者: novashine (ChinFan)   2011-01-19 00:18:00
#1DDPsFlW NBAdog“本板禁止:与金庸或本板无关的言论”他这篇是不是已经违旧板规了? 能不能先处理一下?
楼主: F00L (愚者)   2011-01-19 01:41:00
以旧板规而论,讨论中有提及独孤求败,故并未违反旧板规。回应weq板友的问题,根据增修条文6.4,可处分身帐号终身水桶
作者: newtypeL9 (まあいいや)   2011-01-19 01:46:00
1.
作者: NotJill   2011-01-19 02:14:00
1.
作者: QQmother (老木)   2011-01-19 03:28:00
1
作者: Luffy1121   2011-01-19 04:04:00
1
作者: visorkk (洞澈光明)   2011-01-19 11:32:00
1
作者: novashine (ChinFan)   2011-01-19 12:18:00
1 感谢回答
作者: beyondsoul (不要问不要说)   2011-01-19 20:48:00
1
作者: osmanthusjo (观念快扭曲了)   2011-01-20 01:03:00
1
作者: kinnsan (覇津根魅苦亲卫队)   2011-01-20 01:50:00
1
作者: richstar (Rich)   2011-01-20 16:17:00
1
作者: coolchian   2011-01-20 18:43:00
1
作者: war2029 (打不溜)   2011-01-21 12:45:00
1
作者: iamwind7954 (吃飽才有力氣減肥!)   2011-01-22 17:37:00
1
作者: NBAdog (人世之巅)   2011-01-25 15:46:00
?
作者: yudi1991   2011-03-29 12:05:00
1
作者: novel5566 (小说五六)   2011-04-28 18:49:00
blue110和wiseman99 ip相同,而w被终身水桶要不要给他劣个几篇文,以免集满文章后出去做乱
作者: eli5816459 (司任平)   2011-10-01 18:45:00
支持
作者: jerome01   2011-12-18 11:54:00
1
作者: WARgame723 (钒合金大湿)   2011-09-10 14:59:00
作者: suker (..)   2011-12-16 08:48:00
建议板规增加求仁得仁板友要求自桶 板主可试情况自由桶以免有人耍赖 申诉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1-01-19 14:27:00
建议把这次的事件相关文字作精华区备份 感谢
作者: bollboll (班森)   2011-03-10 18:09:00
ㄎ全ㄑ˙ㄑㄏ
作者: Allen0315 (老艾)   2011-03-12 13:52:00
[检举] #1SXYCoTQ (JinYong) 板规第六章22.1条 swan连续嘘文 造谣他人删推文
作者: salami (史莱姆)   2010-01-07 17:57:00
#1VupcFGm 这篇转录文没有作者自己的文字其实该作者发的文章几乎都是转录文 且很多都没有自己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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