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早处理完这件事了
希望客X能更注意消费者的使用体验
处理的时候朝向下列方向
1.民法514来要求时间之损失,以及终止契约返还至出发地的费用
2.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有说明承办之旅行社所委托的国外旅行社违反契约或有不法行为而使旅客受损害时,承办旅行社应与自己之违约或不法行为负同一责任,即受损之旅客得要求原承办之旅行社负责赔偿。
3.恶意弃置(丢包)得要求五倍违约金
以下是时间轴
5/29被丢包
5/30 告知返台后处理,希望6/3日回复
6/3 没回复
6/4告知限期处理,且投诉消保
当天回复愿意退团费,并补偿公司积分供未来使用。
表示实际垫付费用远超过赔偿金,我拒绝接受
6/5寄信愿意"协助我"请日方赔偿车钱及电话漫游的费用。
被丢包的赔偿费用则避重就轻。
我表明说这种事件照理说要先由台湾的旅行社赔偿,我会提供车资、漫游费证明等给他们向出包的日方求偿。
当天回我
等待他们与日方协调约工作天5天
6/13寄来,达成共识。1个月内退费
钱其次啦,主要是希望客X能提供消费者更有保障的旅游品质。
最后还是要说
旅行社还是旅行社
铁路公司跟巴士公司可不会赔这种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