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51 条
保险契约订立时,保险标的之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契约无效。但为
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目前保险公司人员有两种说法:
1.保险标的危险 = 机场关闭期间
2.保险标的危险 = 航班公告取消时
如果保险公司公告采用 1. 的说法,那只要关西机场一天不宣布重新开放国际线日期,
不论是一周后、一个月后、两个月后、三个月、半年后...的保单都必须拒保,
这样一来的营业损失会很难估计。
如果保险公司公告采用 2. 的说法,依照航空公司的停航公告日期为判断,
那拒保前已生效保单,班机日期离现在越近的理赔机率越大
但好处是可以依据航班日期人工审核是否拒保,
不至于被关西机场开放日期影响营业额。
机场“可能”长期关闭的状况,应该是保单当初完全没有考虑到的情况,
我推测保险公司现在也算不准 1. 或 2. 的说法那个对自己有利,
只要保险公司一天不公告说明保险标的判断的时间点的话。
我猜之后有得吵了,很有可能通通个案处理,会吵的小孩有糖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