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柠檬网络这种强迫人接受的行为该怎办?

楼主: hsubrian (brian)   2014-10-13 14:26:19
※ 引述《gogo77 (小GO)》之铭言:
: 平常都是在这边潜水吸取各位的经验与建议
: 很抱歉在日旅版第一次发文就是这种状况文,但我现在真的快脑充血了
: 跟柠檬行动网络租借机子是好几个月前就已经预定好的
: 本来看他们网页标示一天79,虽然要连行程前后一天都算入租借,还机运费自付
: 网页是写请使用宅配通小资箱寄回,需自行支付65元<<<这行是接下来的重点
: 因为算起来还算便宜(吧?)
: 加上去过日本的朋友也说本来想租他们家但因太晚定所以没租到
: 因此虽然这家在网络上评价实在很少(不好的评价也有一个)
: 我还是不怕死的跟他们下定刷卡了
: 租期是10月18~10月26日
: 结果今天,就是刚刚,对方LINE客服敲我,询问我可不可以在回国的时候帮他们寄回东京
: 本想说顺手帮他们寄回也没差
: 结果对方客服表示运费需我这边付,从关西机场寄过去的运费是800日币
: 顺手敲了一下计算机....我好心要帮他们寄还要花我台币230?!
: 我以这点质疑他们,说我在台湾寄回只要65,在日本帮他们寄回运费却还比在台湾高?
: 对方客服就回我不接受的话他们就退刷取消此笔交易
: ?!?!?!?!?!?
: 这是什么情形?!
: 你们机子台湾满了,这台要我这边直接寄回日本是我的问题吗?!
: 怎么会要顾客接受这种条件?!
: 顾客不接受就威胁说要取消交易!!
: 看到他们这样说我真的当时有种血往上冲的感觉
: 在顾客要出发前的一个礼拜才来搞这出?!
: 想请问各位遇到这种情形该怎么办?
: 要乖乖接受不平等条约还是帅气的说你就给我全额退刷包含手续费都给我退!
: 可是又很怕退了临时找不到租的地方啊QAQ
: 当初考虑要租哪家的时候也是找好久考虑好久才决定
: 结果....果然旅行总是会出现你绝对想不到的意外啊啊啊啊(抱头)
民法 第 249 条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
二、契约因可归责于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
返还。
三、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
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第二点这是由于他的问题而不是你的问题要两倍的订金回来吧
全额付费就要两倍的全额回来
民法 第 153 条
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直接打电话给消保官吧
该守的规则要守,该要的权力也别放掉吧
作者: tdkblur (☑☜′▽‵σ☞☂)   2014-10-13 14:48:00
Good!
作者: aobocodo2004 (贰零零肆)   2014-10-13 14:49:00
推找消保官
作者: gogo77 (小GO)   2014-10-13 16:23:00
不过我问她两三次公司地址、负责人跟公司电话对方都回避..
作者: pupuliao (pupu)   2014-10-13 16:32:00
透过网址去查 网站负责人是 CHOU PING LIN地址是 台北市 双溪路66号5楼登记电话 +886.986641177
作者: alexj (世界行走)   2014-10-13 19:45:00
台湾现在连登记电话都可以登记手机囉= =还查无地址= =查了一下应该是双溪街可是是住宅,不是办公区
作者: chyi826 (chyi826)   2014-10-14 01:11:00
大哥啊!个资法啊~这样不太好吧
作者: kageo101 (kageo)   2014-10-14 01:21:00
网络查的到的东西没有个资法疑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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