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再占版面补充一下:
简单说来,现在食药署在新闻稿中直接认定超量药品即为禁药,因此可依药事法第
22条规定处以同法第82条的罚则。
食药署新闻稿:http://ppt.cc/OCXM
另一个问题就是:禁药的定义是以药物的数量而定?食药署能够片面认定超量药品即为
禁药?
不过有关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务人员携带过量药物进口,其处罚认定疑义,
已业经法务部84/09/05法检第21108号函释在案,认定旅客携带药物非禁药且
纵系自用数量超过亦非犯罪,而食药署现今又公告超量即为禁药,似乎公然
违反函释及药事法第22条第1项第2款的但书规定。
http://law-out.mof.gov.tw/NewsContent.aspx?id=295
(资料来源:财政部关政司84.10.03之公告讯息)
食药署冠冕堂皇的理由不外乎是国民健康(实际上应该是有药商该该叫说台湾人
都去日本、美国买药,都不买台湾药商进口代理的昂贵或授权台湾制造的功效少
少药品),国人用药观念是要倡导,有违法贩售部分应该要加强取缔,但这都不
是限制人民携带入境数量的理由,现在主管机关显然将携入药品及违法贩售连接
一起,系为行政法上的不当连结,此限制措施不仅违法行政程序法之规范,甚至
也严重限制人民自由,我个人认为不应该等闲视之。
就此议题最后一PO,以上供大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