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海外网购课税-政府欲于2017年5月实施

楼主: KaridaspTW (Karidasp)   2017-03-19 07:43:33
财政部关务署
预告“关税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免税限额”草案综整回应(2017-03-17)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54978204-7b3a-4cba-a592-4f83625dee93
1.由于近年跨境网购风气兴盛,电商货物进口享有完税价格新台币(以下同)3千元以下
免税优惠,而相同货物国内零售或网购货物却一律应征营业税及货物税,不但对国内
零售业产生不公平竞争,且促使国内供应商离岸设点以利将低价货物免税销售国内,
对我国经济成长及就业机会均有负面影响。
2.对于低价免税限额问题,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已建议取消进口低价货物营业
税免税门槛,我国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业已修正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国业
者销售电子劳务免税额调降至零,国外进口及国内销售之货物及劳务免税额理应一致。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在3千元以下免税优惠征关税与海关代征之营业税及货物税,系财
政部于87年发布之措施,回顾当时立法意旨,在于节省海关稽征成本、降低业者营运
成本,并符合国际规范。惟观今日大量跨境小额贸易系以最终消费者直接向国外电商
网购为主,已与当时照顾国内业者之初衷有违,另海关实施通关自动化,推动关港贸
单一窗口上线,对于稽征成本亦有效降低,衡平免税理由、稽征成本及跨境网购对于
国内业者不公平竞争等因素,调降低价免税门槛至2千元应属适当。
4.另外,本署发现目前快递货物同一收货人半年内适用免税规定放行逾6次者,仅占总
体收货人5%,惟其进口货物量(以简易申报单分号数计算)竟高达36.4%,显见少数纳
税义务人确有长期运用低价免税制度,以化整为零方式,频繁将货物输入国内,造成
与合法进口贸易商不公平竞争。爰于106年2月14日预告“进口次数频繁认定原则”,
对于货物频繁进口的定义为“同一纳税义务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内进口货物适用
同条项之免税规定放行逾6次者”。上开规定,已顾及民众消费需求及稽征便利,应可
符合一般消费者之网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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