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好和原 Po 有一样的疑问, 上来问一下
民国 100 年的时候保了南山的实支实付,当时没有保其他家的实支实付,
所以 "同业投保实支实付部份是勾否。"
最近因为手术要理赔,公司的团保富邦要求正本理赔,
想保留正本申请团保,先用副本送南山,目前初步南山是回复
"申请HS请提供收据正本与自费金额明细"
有去查了条款,确认在条款上并没有写到要求收据 "正本"
问了 Gemini 是说
* 您投保南山时是“第一家”,当时根本没有“同业实支”可以告知,
您完全符合诚实告知义务。后续投保其他家,并不影响南山这份契约原本的权利义务。
* “请保险公司指出保单条款中哪一条哪一项规定‘非正本不予理赔’?
若条款未载明,依据保险法第54条,贵公司不得擅自限缩被保险人权利。
若坚持拒赔,请出具正式拒赔函并叙明法规依据。”
想说以这样来申告是合理的吗?这边有没有人是这样申请成功的案例?
※ 引述《PsycheBeast (美女野兽)》之铭言:
: 我知道正本一定要当第一家这没争议
: 但今天在看HNRC相关讨论串时
: 发现到有人说虽然HNRC是副本理赔
: 但如果当第一家医疗实支
: 还是一定得要用正本收据
:
: 想请问这个说法是对的吗?
: 我难道不能说我要留存正本收据
: 然后拿副本去做理赔申请?
: 总觉得怪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