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民法213,找到法规数据库
https://i.imgur.com/exaLiTO.jpeg点开判例,选择已废止的60台上3051判例
https://i.imgur.com/dtPygvm.jpeg重点在要旨帮你反白部分:损害赔偿之方法,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故损害发生之后,如有回复原状之可能,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应先请求为原状之回复。至于最后一行未反白部分,则是因为213条增订第3项,所以不用看。目前通说是债权人(车祸事故被害人)得自由选择第1项请求回复原状,或第3项支付费用以代回复。至于常见有人以要材料更新需折旧云云,然而最新见解是被害人请求损赔而更新材料零件造成回复后价值高于原本,然而此种得利为被迫(强制)得利情形,不能债务人不得主张折价。相关见解前两年在桃园地院可以找得到。最后,如果车祸事故的被害人财产受有损害,请求赔偿有需要折价,这岂不是要置被害人于死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