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板规三.1之处罚明列如下:
发文自介为业务、自表业务身分(均包含但不限于保险经纪人及其业务员)等明(暗)
示及指向个人的营利或业务推荐、介绍行为:初犯者劣退及水桶365天
累犯者劣退及永久水桶
推文自介为业务、自表业务身分(均包含但不限于保险经纪人及其业务员)等明(暗)
示及指向个人的营利或业务推荐、介绍行为:初犯者水桶365天
累犯者永久水桶
发文征求业务等明(暗)示:初犯者劣退及水桶30天
累犯者劣退及水桶180天
三犯、情节重大者劣退及永久水桶
推文征求业务等明(暗)示:初犯者水桶30天
累犯者水桶180天
三犯、情节重大者永久水桶
修正条列化为如下:
1-1发文自介为业务、自表业务身分(均包含但不限于保险经纪人及其业务员)等明(暗)
示内容及指向个人的营利或业务推荐、介绍行为。
初犯者劣退,并水桶365天
累犯者劣退,并永久水桶
1-2推文自介为业务、自表业务身分(均包含但不限于保险经纪人及其业务员)等明(暗)
示内容及指向个人的营利或业务推荐、介绍行为。
初犯者删除推文,并水桶365天
累犯者删除推文,并永久水桶
1-3发文征求业务等明(暗)示内容。
初犯者劣退,并水桶30天
累犯者劣退,并水桶180天
三犯、情节重大者劣退,并永久水桶
1-4推文征求业务等明(暗)示内容。
初犯者删除推文,并水桶30天
累犯者删除推文,并水桶180天
三犯、情节重大者删除推文,并永久水桶
另将原10.发文之后若是收到未依规划需求建议的信件,可收集证据之后告知板主及站方处
理。
修订为10.发文之后若是收到未依规划需求建议的信件,或经内文、推文中告知不接收站内
信、水球等讯息,仍以站内信、水球回复者,可收集证据之后告知板主及站方处理。
并新增处罚
视情节处以水桶30天至365天
上述板规之修正、新增等内容,经公告并修订板规后即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