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你一直跳针实在有点受不了,其实Z大已经写了很多法律概念在里面,只是你一直听不
懂,只坚持你认为的
第一,主约跟附约本质上是两种契约
第二,既然是两种契约,你主契约约定垫缴是要主契约尚未到期且有累积保价金,当未缴
保费时,才会生效开始垫缴程序,但主期约已经缴费期满,主契约就不会有垫缴的情况发
生,何来垫缴程序?
第三,因为主契约不会有垫缴情况发生,当然不会进入垫缴程序,所以关于附约的契约效
力要回归附约规定,这种状况下要去看条款怎么写
条款上有几种可能会写,
1.主契约与附约的保价金在期满后都可以垫缴附约
https://i.imgur.com/dypzR2g.jpg
2.主契约垫缴仅在主契约范围
3.附约有保价金由附约垫缴
4.什么都没写
第四种什么都没写,表示期满之后双方并未约定期满后可以用主契约保价金垫缴附约,因
为要保人并未约定授权已经期满的契约可以垫缴,保险人当然不能迳行垫缴。
结果你一直跳针之前可以垫缴,后面保险公司片面取消,但实际状况是主契约尚未到期而
垫缴程序有发生,但期满后主契约没有垫缴可能,所以无法进入垫缴程序,但双方又未针
对期满后可以垫缴附约有明定,当然不会垫缴附约。随后保险公司依照附约条款催告你们
又不缴保费,当然会进入停效阶段。
但条款订定内容不同之处会影响实际垫缴的发生,你又不拿出主约跟附约的全部条款给大
家看,只是一直跳针,你可以去评议中心或法院看看案例见解就知道逻辑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