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sonmoon ()》之铭言:
你一直在争执主约还有保价金,所以即使主约到期附约也应该用主约垫缴,但实际上主约
未到期前,主契约条款的确明订若有保价金保单可以进入垫缴而有效,但问题在于期约满
期后,其契约缴费义务业已圆满,不会有主契约垫缴问题,附约条款亦明定继续缴费可继
续有效,不因主约期满而停止,前提是有缴保费,若未缴保费会进入催告程序之后才会停
效,所以重点是你有没有缴保费?后续的催告程序是否完善?
你要主张保单有保价金可以垫缴,你必须先举证说明附约是有保价金,才可能进入垫缴,
但问题是附约是没有保价金的商品,你怎么主张要用保价金垫缴。
你可以看看下面法院的判决,我记得评议中心也有同样的案例。
如果你真的不服就申诉,不行就评议,再不行就上法院。
裁判字号:台北简易庭 99 年度北保险小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
本件原告系争主约纵已缴费期满,依约仍应续缴系争附约之保险费,故原告既于95年2 月
6 日起即未给付保险费,经被告于95年 3 月1 日发函催告,有路竹邮局95年3 月1 日大
宗限时挂号催告证明1 纸在卷可稽,是系争附约即于催告到达翌日起30日宽限期间终了翌
日后,即被告所主张之95年5 月5 日停止效力,依约原告尚得于停效日起2 年内即97年5
月5 日前申请复效,惟原告既未于当日前申请复效,则系争附约即行终止而失其效力,故
原告上开被告未予催告及系争附约仍属有效之主张,即非有据。
㈡、次按要保人得于要保书或缴费宽限期间终了前以书面声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
于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即被告)应以本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自动
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契约继续有效,但要保人亦得于次一垫缴日前以书面通
知本公司停止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系争主约保险条款第5 条第1 项固有明文。原告固主张被告应以其保单价值准备金为其垫
缴系争附约保费等语,惟经被告否认系争附约有保单价值准备金存在,而原告就系争附约
有保单价值准备金及确曾以书面向被告声明自动垫付保费等情,亦均未能举证以实其说,
则其上开主张,亦难凭采。
四、综上所述,系争附约既已因终止而失效,原告复未能举证以实被告须为其自动垫付保
险费,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及恢复系争附约效力,即属无据,应予驳回。
※ 引述《wings22w (像我这样的人)》之铭言:
: 很遗憾没有你说的这个条款
: 如果有的话就不会上来发问了
: 确定要保书有自动垫缴
: https://i.imgur.com/i3Mc0hG.jpg
: 然后附约条款内有写缴费按照主契约所载交付“方法”
: https://i.imgur.com/6gX7Q1g.jpg
: 因为保险金垫缴条款内有注明取消垫缴必须要保人以“书面告知”,或是垫缴至“保价
金
: 余额不足”经催告才可以取消,如今保险公司无收到书面告知取消垫缴却自行取消,我
想
: 如果确实都有白纸黑字写明还不至于有这么大的争议
: https://i.imgur.com/MlDIvFN.jpg
: ※ 引述《jasonmoon ()》之铭言:
: : 不需要用这种保险公司未经同意取消自动垫缴这么耸动的标题,保险公司在这项不太
可
: 能
: : 违约去取消你的自动垫缴,因为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比你还想收到保费。
: : 请翻开你的保单条款,保险公司会告诉你主约到期附约不再适用自动垫缴,表示你的
保
: 单
: : 条款里面一定有一条明订 “本附约保险费的垫缴,于主契约缴费期间内,适用主契
约
: 垫
: : 缴条款的约定一并办理。”,只有这种可能才会在你
→ runrunpig: 笑死 都不缴费还说你要附约03/28 13:48
→ runrunpig: 在这边讲没用,直接把你那套理论去申诉、评议跟委员讲03/28 13:49
→ runrunpig: 就好03/28 13:49
→ runrunpig: 关键点网友都有提到了,你听不进去是你的问题03/28 13:50
推 m36580: 看起来就是在硬拗啊XD一堆人跟你说问题在催告了还听不进去03/28 14:58
推 m36580: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为催告,那就是保险公司有错03/28 15:02
→ m36580: 如果保险公司已催告,是你们自己不在意,那就只能怪自己了03/28 15:04
我明明都有贴出条款为凭
这样也能说我在硬拗
那我想问一下网友如果觉得主约到期不再垫缴附约是合理的
那有没有网友可以贴出哪一间的保单有这项条款明确指出主约到期不再垫缴附约
如果是因为这样保单催告不缴钱让附约失效
那我也无话可说
我只是想跟大家讨论这个案例的问题
网友说催告是关键所以我会去要资料
但我想问大家的是如果保单有确实垫缴
请问这样还会有催告的问题吗?
还是说网友“认为”主约到期附约不再垫缴
是属于约定成俗的不成文规定本应如此
那如果跟保单条款内载明取消垫缴需要保人以书面通知牴触时 请问这两项孰轻孰重?
恳请专业网友提出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