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直在争执主约还有保价金,所以即使主约到期附约也应该用主约垫缴,但实际上主约
未到期前,主契约条款的确明订若有保价金保单可以进入垫缴而有效,但问题在于期约满
期后,其契约缴费义务业已圆满,不会有主契约垫缴问题,附约条款亦明定继续缴费可继
续有效,不因主约期满而停止,前提是有缴保费,若未缴保费会进入催告程序之后才会停
效,所以重点是你有没有缴保费?后续的催告程序是否完善?
你要主张保单有保价金可以垫缴,你必须先举证说明附约是有保价金,才可能进入垫缴,
但问题是附约是没有保价金的商品,你怎么主张要用保价金垫缴。
你可以看看下面法院的判决,我记得评议中心也有同样的案例。
如果你真的不服就申诉,不行就评议,再不行就上法院。
裁判字号:台北简易庭 99 年度北保险小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
本件原告系争主约纵已缴费期满,依约仍应续缴系争附约之保险费,故原告既于95年2 月
6 日起即未给付保险费,经被告于95年 3 月1 日发函催告,有路竹邮局95年3 月1 日大
宗限时挂号催告证明1 纸在卷可稽,是系争附约即于催告到达翌日起30日宽限期间终了翌
日后,即被告所主张之95年5 月5 日停止效力,依约原告尚得于停效日起2 年内即97年5
月5 日前申请复效,惟原告既未于当日前申请复效,则系争附约即行终止而失其效力,故
原告上开被告未予催告及系争附约仍属有效之主张,即非有据。
㈡、次按要保人得于要保书或缴费宽限期间终了前以书面声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
于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即被告)应以本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自动
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契约继续有效,但要保人亦得于次一垫缴日前以书面通
知本公司停止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系争主约保险条款第5 条第1 项固有明文。原告固主张被告应以其保单价值准备金为其垫
缴系争附约保费等语,惟经被告否认系争附约有保单价值准备金存在,而原告就系争附约
有保单价值准备金及确曾以书面向被告声明自动垫付保费等情,亦均未能举证以实其说,
则其上开主张,亦难凭采。
四、综上所述,系争附约既已因终止而失效,原告复未能举证以实被告须为其自动垫付保
险费,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保险金及恢复系争附约效力,即属无据,应予驳回。
※ 引述《wings22w (像我这样的人)》之铭言:
: 很遗憾没有你说的这个条款
: 如果有的话就不会上来发问了
: 确定要保书有自动垫缴
: https://i.imgur.com/i3Mc0hG.jpg
: 然后附约条款内有写缴费按照主契约所载交付“方法”
: https://i.imgur.com/6gX7Q1g.jpg
: 因为保险金垫缴条款内有注明取消垫缴必须要保人以“书面告知”,或是垫缴至“保价
金
: 余额不足”经催告才可以取消,如今保险公司无收到书面告知取消垫缴却自行取消,我
想
: 如果确实都有白纸黑字写明还不至于有这么大的争议
: https://i.imgur.com/MlDIvFN.jpg
: ※ 引述《jasonmoon ()》之铭言:
: : 不需要用这种保险公司未经同意取消自动垫缴这么耸动的标题,保险公司在这项不太
可
: 能
: : 违约去取消你的自动垫缴,因为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比你还想收到保费。
: : 请翻开你的保单条款,保险公司会告诉你主约到期附约不再适用自动垫缴,表示你的
保
: 单
: : 条款里面一定有一条明订 “本附约保险费的垫缴,于主契约缴费期间内,适用主契
约
: 垫
: : 缴条款的约定一并办理。”,只有这种可能才会在你主约期满后,附约无法进入垫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