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个问题想请问板上前辈
我是昨天时在国道上,被掉落物击破车灯,估算完后大约要几万把块的维修费
我事后调阅行车记录器,有清楚看到该车掉落的瞬间、车牌号码、时间等等
也很确定非我的过失,是他的掉落物根本不可能闪。
但是问题是我有保乙式险,且我现在在当兵中,报案要跑到高公警察局(非常远),很麻烦
。
评估过后我想要以自撞出险,我知道保费会调高,但因为当兵时有用车需求,但又不太能跑
那么远去报案,所以相较之下只能接受
想请问的点在于,如果我以自撞出险了,是否代表我未来不能再报案了呢?
如果等我退伍或较有空,再去报案可以吗?
(我知道报案应该也不可能再让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全额,因为毕竟我自己以自撞出险了。)
但能不能还是报案并要求私下和解,请他至少赔偿我修车时的交通费、精神赔偿或保费调高
的负担?
还是只要我ㄧ以自费出险了,我就等于承认跟他无关,以后要报警求偿就变我诈领保险呢?
谢谢大家,法律小白道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