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只要是示范条款,就不是意外条款。示范条款有,订约时就不用告诉保户?保户可没听
过看过什么示范条款、任何条款。
就问你一句:保证续保的商品,订约时特地给客户看的、客户当初斟酌再三的唯一一张费率
表。结果现在居然说“有费率调整机制!”、“在条款第17条倒数第二半句!”当初都没被
告知的保户意不意外?有没有被突袭?
保户今天为什么反弹这么大?当然就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有费率调整机制的存在。保户大出意
外、完全莫名被突袭,这就是事实。至于绝大多数不反弹而放弃挣扎的保户,哪一个不是被
说服涨价有理、金管会已经同意?有谁告诉保户当初没尽到告知义务?还不是把保户蒙在鼓
里?
如果三天审阅期就可以使“意外条款排除原则”无可适用,则此一原则如同具文永无适用之
日。
至于“契撤期”更与缔约时的告知义务八竿子打不著。缔约时未尽告知义务就是既定事实,
再行任何方式补告知都无法取代缔约时的告知义务。
您连审阅期只有3天都讲错,又认为只要是示范条款就不是意外条款,只要有签名就没有意外
条款的适用,都不讲法理完全无法对话。
意外条款排除原则: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依一般情形足认超乎当事人就保险契约内容所预期
以外的条款, 非经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于订约时告知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作为保险契
约之内容。
看看下面保险局长说的“当初没跟保户讲清楚,就必须承担后果。”承担什么后果呢?显然
指的就是“有没有意外条款排除原则的适用,宏泰与其销售通路要一起承担。”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2.73.11.113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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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edbirdy (42.73.11.113 台湾), 10/31/2022 1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