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确诊者,若有住院日额一般医疗险,保险公司应也要理赔住院
日额。
一、现行法律规定
1.传染病防治法第44条规定“主管机关对于传染病病人之处置措施如下:一、第一类
传染病病人,应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二、第二类、第三类传染病病人,必
要时,得于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三、第四类、第五类传染病病人,依中央主
管机关公告之防治措施处置。主管机关对传染病病人施行隔离治疗时,应于强制隔离治疗
之次日起三日内作成隔离治疗通知书,送达本人或其家属,并副知隔离治疗机构。第一项
各款传染病病人经主管机关施行隔离治疗者,其费用由中央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支应之。”
2.同法第14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得建立传染病防治医疗网,将全国划分为若干区,
并指定医疗机构设传染病隔离病房。经指定之医疗机构对于主管机关指示收治传染病病人
者,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区指挥官及副指挥官若干人,统筹指挥
、协调及调度区内相关防疫医疗资源。第一项指定之医疗机构,中央主管机关得酌予补助
。传染病防治医疗网区之划分方式、区指挥官与副指挥官之任务及权限、医疗机构之指定
条件、期限、程序、补助内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3. 另依据第14条规定所授权颁订“传染病防治医疗网作业办法”,该作业办法第8条
规定:“隔离医院收治传染病病人之原则如下:一、第一类及第五类传染病病人,以收治
于应变医院为原则。二、第二类、第三类及第四类传染病病人;必要时,得收治于隔离医
院。前项医院于未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传染病隔离病房得移作一般病房使用。中央流行疫
情指挥中心成立期间,收治病人之地点应依中心指挥官之指示办理。”
4.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 7 条规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
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依该条规定授权中央
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订定“COVID-19确诊个案居家照护管理指引”,此乃为因应国内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地方政府依上开指引,对于未满65岁且无怀孕或
洗肾之无症状或轻症确诊者,且居家环境符合一定条件,得采居家照护方式管理。
5.小结
从2020年1月15日至2022年4月中旬,依前揭规定,新冠肺炎确诊须受到隔离与管制等照护
措施,而确诊之病人,以收治于应变医院为原则。惟为因应国内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订定
“COVID-19确诊个案居家照护管理指引”,地方政府依上开指引,对于未满65岁且无怀孕
或洗肾之无症状或轻症确诊者,且居家环境符合一定条件,得采居家照护方式管理。
附带一提,本人有跟在地方卫生局服务的朋友询问确认过,在尚未颁发居家照护指引前,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的确诊者是都要被塞到医院去住院进行隔离的。
二、保单承保范围与住院条款定义
1. 承保范围:
(1)本人于于寿险公司(新光人寿、全球人寿等)所投保具有住院日额的医疗险承保范
围为“除一般疾病外,亦包含法定传染病”。
(2)本人于产险公司(富邦产险、中信产险、兆丰产险等)所投保保之防疫险,其保范
围为“法定传染病”。
2.住院条款定义
(1)本人于于寿险公司投保保单,其条款定义皆为“住院:系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
必须入住医院诊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2)本人于产险公司,其条款定义为“住院:系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
在医院接受诊疗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
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3. 小结
产险公司的住院范围更为限缩,主要是源自于“住院”认定之争议,早期保险公司与诸多
被保险人就精神疾病而于日间住院屡发生理赔争议而系属于法院,不少实务见解采有利于
被保险人之解释,而将日间住院也解释为住院。此也就是尔后为何保险公司多将住院条款
文字,加入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
所称之日间留院。
三、金管会的态度?
1.金管会亦于111年4月19日所发布之新闻稿,摘录如下:
【配合中央疫情指挥中心于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确诊个案居家照护管理指引”,
金管会协调产、寿险公会就现行已售防疫保险商品承保范围包含住院日额保险金部分,对
于无症状或轻症确诊者于居家照护期间,得比照一般住院情形予以理赔。为因应国内严重
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地方政府依上开指引,对于未满65岁且无怀孕或洗肾
之无症状或轻症确诊者,且居家环境符合一定条件,得采居家照护方式管理。惟因现行已
售防疫保险商品承保范围,包含以住院诊疗并按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则依
上开指引启动居家照护之被保险人,得否依保险契约约定获得理赔,与保户之权益保障息
息相关。】
新闻稿网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4190002&dtable=News
2.该新闻稿只提及防疫保险商品,但若从一般医疗险契约之承保范围也包括法定传染
病,照道理来讲,一般医疗险应也在适用之范围?主管机关会不知道?防疫保单只是针对
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所设计出来的商品,一年一约还不保证续保?一般具有住院日额医
疗险(承保范围包括法定传染疾病),多数买该种医疗险的保户,可是每年乖乖缴保费的
.买防疫保单的台湾人民与买具有住院日额的一般医疗保单的人民人数,哪一个比较多呢
?
四、劳动部的伤病给付
1. 请领资格
被保险人于参加劳保期间,遭遇普通伤害或普通疾病(含罹患癌症)正在住院治疗中,不能
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自住院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可申请劳保普通
伤病给付。
https://www.gov.tw/News3_Content.aspx?n=2&s=389543
2. 劳动部的公文内容
民国111年5月6日劳动保2字第1110150260号函略以:“……二、查依卫生福利部110年7月5
日卫部医字第1101664372号函略以,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属第五类传染病,其
确诊者之收治处所以医院为原则。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为扩大医疗应变量能,强化轻
重症分流,于本(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确诊个案居家照护管理指引”,规定确诊
个案符合一定条件者,调整为居家照护,并给予相关医疗照护措施。三、考量整体防疫政
策及被保险人给付权益,旨揭确诊之被保险人依规定自本年4月8日起进行居家照护之期间
,得依劳工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请领普通伤病给付”。
3.劳动部,原先从新闻媒体报导观察,对于确诊者是否要给付伤病住院原本是持保留
态度,后来也是改变态度,认定确诊者可依相关规定申请普通伤病给付。
https://www.appledaily.com.tw/life/20220423/7K3NNDB2AJCAJLVDKHQ5TC5EA4/
五、 对于具有住院日额的一般医疗险之要求理赔主张
1. 金管会保险局应本于主管机关之权责,敦促保险公司应就本次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
之居家照护情形,采行疑义利益归诸被保险人原则及合理期待原则,而非让确诊之被保险
人,既面对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之风险事故,及保险公司不承担危险之作法,而遭遇
此双重之冲击。
2.依据保险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
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就保险法第54
条第2项的有无疑义部分,应就其“标准”与“时空背景”观之,从保险本身之精神,乃
面临同危险之人,共同支付保险费组成危险共同体,由保险人承担危险以分散损失。其次
、对价衡平原则,系指保险人“承担之危险”与“收取之保费”间必须具有衡平性。再者
,依据保险法学界通说,乃采危险承担理论,认为保险人所负之义务乃“承担危险”,并
非单纯的为金钱给付。盖因为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危险,故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获有经济上与精神上之安定,形成与保费间之对价关系。至于保险给付,只不过是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承担危险所为之具体行为而已,并不是保险人所负义务之本质。
3.再者,就保费之差异,一般医疗险之保费远高于防疫险之保费,若金管会仅就防疫
险,要求保险公司就居家照护日数比照住院日额理赔,而一般医疗险的被保险人,于居家
照护日数期间比照住院日额理赔之部分,而不适用,则可能有鼓励被保险人选择射幸性较
高之保险商品(防疫险),且于承保范围皆涵盖法定传染病的状况下,防疫险有理赔给付,
而一般医疗险未能理赔给付,有违平等原则。
4.此外,如前所述劳动部劳工保险局也有函文解释将居家照护认定属于伤病给付住院
之情形,对此,金管会保险局对于私人商业保险部分,也应与保险公司协商而有所作为,
否则可能显然违反宪法第7条之平等原则。
六、本人之作法
1.向金管会民意信箱申诉
https://fscmail.fsc.gov.tw/pop30/mailboxhome
2.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诉
3.向金融评议中心申请评议
向金融评议中心申请评议前,需向保险公司就案件进行申诉,亦可直接向金融评议中心申
请评议,评议中心会协助发文给保险公司说你要向他们申诉,保险公司应于收受申诉之
日起30日内为适当之处理,保户可以再次就申诉结果申请评议。
目前有开放线上申请评议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4795
4. 后续应会与确诊的家人(大概20个人 部分只有买一般疗险 未购买防疫险),
先对主管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最坏的结果就是打到大法庭),再依诉讼结果对保险公司进
行民事诉讼。
七、 一些保险法的法理、对寿险公司的疑问与申诉的后续
1.在五月确诊时,本人所知寿险公司具有住院日额的一般医疗险,就严重特殊传染性
肺炎的确诊者,只有住院与集中检疫所(含专责防疫旅馆)视为一般住院治疗,予以从宽
给付。保险版有很多乡民认为确诊没有住院为什么要求保险公司要赔住院日额的部分?显
然就是不符合住院的条款定义?
那试问集中检疫所是医院?寿险公司是从何时?自己主动放宽到集中检疫所的部分,
亦可以理赔?
2.依据保险法第54条第2项规定:“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
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就保险法第54
条第2项的有无疑义部分,应就其“标准”与“时空背景”观之,从保险本身之精神,乃
面临同危险之人,共同支付保险费组成危险共同体,由保险人承担危险以分散损失。其次
、对价衡平原则,系指保险人“承担之危险”与“收取之保费”间必须具有衡平性。再者
,依据保险法学界通说,乃采危险承担理论,认为保险人所负之义务乃“承担危险”,并
非单纯的为金钱给付。盖因为保险人代被保险人承担危险,故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
获有经济上与精神上之安定,形成与保费间之对价关系。至于保险给付,只不过是保险人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承担危险所为之具体行为而已,并不是保险人所负义务之本质。
3.若寿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住院,而拒绝理赔住院日额之保险给付,则被保险人于
面临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同时面临国家医疗无法提供及时及完整照护之困境,与保
险公司拒绝承担危险,拒绝理赔给付,而让确诊风险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负之窘境。另一方
面就时空背景,乃是从保险缔约之整体环境、缔约精神进行解释。试问如果尔后中央疫情
指挥中心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调降其法定传染病之类别,产、寿险保险公司若于保单
条款理文字,就法定传染病类别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赔额度时,保险公司是否仍以与被保险
人签订契约时之认定为准呢?
4.某家保险公司申诉函的回复内容大约是说本人的具有住院日额一般医疗险非属于111年4月19
日所发布之新闻稿指涉的防疫保单,所以无法适用相关措施,就算我视讯门诊有取得公费
清冠一号使用,然后因为未经医师诊断接受住院治疗所以就是不赔。在颁发居家照护指引
之后,去医院进行PCR的确诊者,多数不就是接受鼻咽采检(PCR),最多仅能另行于门诊区
挂号领取药品,医院并未安排医生进行诊断快筛阳性之民众是否须住院,保险公司不会不
知道医疗现况是如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