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6条规定:“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所以,物被毁损时,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条请求赔偿外,并不排除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之适用,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会议的决议。有些人可能因裁判书多次引用上述决议内容,所以认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6条请求减损的价额,并且另外再依第213至215条请求修复费用;但是,依民法第213条第1项规定,损害赔偿以回复损害发生前原状为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定者,不在此限。该次决议的研究意见也揭示:“损害赔偿,填补损害,使被害人获得完全赔偿为最高原则”,考量世上有部分之物实则无价之物,例如相片、怀表等,若依现实估价,价值可能相当低,但所有权人认为是无价之物,若仅得主张第196条赔偿减损修复费用为估价的标准,但以必要为限;假设被害人能“证明”减损价值,超过修复价额,那差额部分,被害人就可以另外请求。至于要如何证明损失的价值高过修复费用?当然不一定需要经过买卖,但需经公正第三方鉴定价额是最起码的要求,例如县市的汽车买卖公会、修理公会诸如此类的,但“绝对不是”随便找找拍卖网站找同款同年份,毕竟这才有实质的证据力,司法实务曾有被害人拿“超X车讯”(俗称的天书)欲证明未经毁损的价值,但是法院认为:“虽然超X车讯业界很有名,可法院我是很机掰的,所以虽然加害人不争执书上所载的价额,形式上有拘束力,单这种的鉴定不是诉讼法上的鉴定方法,所以没有实质拘束力,被害人主张的减损价额,并不是非常可相信的”。一两年前某个输吧鲁车主,也是在板上XX邦邦价值减损如何如何云云,当时也是跟他说要找人鉴定才能证明差额,那个开板的当然OOme,结果邦邦臭俗辣竟然认赔,啊啊啊
https://i.imgur.com/gm8t2KH.jpghttps://i.imgur.com/sj3YSpo.jpg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诉字第 160 号民事判决
https://i.imgur.com/OF1pJwT.jpg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简上字第 439 号民事判决
https://i.imgur.com/cKGrI2q.jpg是权威车讯,不是超X车讯,再次更正并抱歉要注意的是,同样是第二审,但桥头法院却采相反见解,台湾桥头地方法院 110 年度简上字第 133 号民事判决
https://i.imgur.com/ltIk8NJ.jpg回到题目,价值减损不一定以买卖才能认为损失实现,花钱找人鉴定,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