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富邦产险都不理赔车价减损吗?

楼主: aquariuseric (M)   2022-06-02 23:13:56
※ 引述《s11946046》之铭言
: ※ 引述《linfini (纪律)》之铭言:
: : 大家好 想请问一下各位有经验的网友
: : 前情提要:
: : 本人去年发生车祸,初判0肇事责任,也有受伤挂急诊,提起刑事过失伤害,胜诉确定
: 。
: : 双方都是保富邦产险(不同分公司),车损部分,已经解决,毕竟就是富邦赔富邦XDD
: 。
: : 现在进到刑事附民:
: : 车修好后有去鉴定车价贬损部分,鉴价单位也是有经验的单位,不是那种乱找的,但对
: 方
: : 富邦业务在调解时,明确表明就是不赔,要等法院判裁赔!
: : 我的问题是:
: : 1. 车价贬损各家产险理赔态度都这样吗?如果哪天换我不小心有肇责,不就要法院跑
: 好
: : 跑满,才会出险,这样我保险分散风险,还要承担诉讼的不利益,也太倒霉了吧。(还
: 是
: : 我的认知错误?)
: : 2. 车价贬损方面理赔比较干脆的,有推荐的公司吗?不想续保富邦了
: : 以上,谢谢
: 我待过三家保险公司理赔,我应该可以来回答
: 你的要求不只富邦,据我所知业界每一家都不赔价值减损
: 除非法院判决确定(当事人有特殊背景的状况不讨论)
: 为什么不赔?产险讲的是损害填补
: 你有价值减损,但卖了吗?
: 有人卖了没少这么多,或根本没卖,继续开到报废
: 那怎么办?价值减损赔款要吐出来还保险公司吗?
: 没说一定不能赔什么,一定能赔什么
: 但是台湾一天几千件车祸
: 整个车赔业界已经有一套自己的规则在走
: 不想照规则可以,去法院给法官判,业内规则不能凌驾法院
: 另外
: 富邦车险在台湾市占率第一
: 保费跟赔款尺度也是台湾第一
: 如果对富邦保费不满意,板上其他大大可以推荐其他公司给你
: 可是如果对赔款尺度不满意,台湾可能没有适合你的保险公司囉
小弟也待了两家
市占有前三的也有尾巴的
车价减损这件事,实务上就是没有绝对的共识。
有些法官认为碰撞后的损害发生,鉴价的结果也能证明该车辆确实有减损。但没有买卖没有
损失造成。车价价格依照年份为依归。
但有些法官认为碰撞发生、损害发生、鉴价结果,我就能判决该赔。
但这真的是实务的状况吗?
我遇过对方一个月发生两次车祸。我处理后面这件车祸,对方拿着前一次车祸的鉴价报告来
要求赔偿。
在法院上当然要求对方重新做鉴价。
处理完后,查了对方前一件的判决。
两件拿了21万的车价减损赔偿。
一台市价32万Vios 加上两件拿的钱。
哇,能直接去Toyota 牵一台新的Vios 了。
这是损害赔偿吗?
不是啊,是靠一台老车在赚钱。
当然上述的例子跟您遇到的状况及体验无关。
当法律没有针对这种漏洞做修正,道德风险极高,我相信没有一家会第一时间就说赔。
富邦市占第一,第二第三加起来还没有富邦多。
最不缺钱就富邦。富邦还能不满意,你只能多存钱风险自留啦。
自己谈理赔才会理解台湾最美的风景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2-06-03 03:18:00
民法第196条规定:“不法毁损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所以,物被毁损时,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条请求赔偿外,并不排除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之适用,这是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庭会议的决议。有些人可能因裁判书多次引用上述决议内容,所以认为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96条请求减损的价额,并且另外再依第213至215条请求修复费用;但是,依民法第213条第1项规定,损害赔偿以回复损害发生前原状为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定者,不在此限。该次决议的研究意见也揭示:“损害赔偿,填补损害,使被害人获得完全赔偿为最高原则”,考量世上有部分之物实则无价之物,例如相片、怀表等,若依现实估价,价值可能相当低,但所有权人认为是无价之物,若仅得主张第196条赔偿减损修复费用为估价的标准,但以必要为限;假设被害人能“证明”减损价值,超过修复价额,那差额部分,被害人就可以另外请求。至于要如何证明损失的价值高过修复费用?当然不一定需要经过买卖,但需经公正第三方鉴定价额是最起码的要求,例如县市的汽车买卖公会、修理公会诸如此类的,但“绝对不是”随便找找拍卖网站找同款同年份,毕竟这才有实质的证据力,司法实务曾有被害人拿“超X车讯”(俗称的天书)欲证明未经毁损的价值,但是法院认为:“虽然超X车讯业界很有名,可法院我是很机掰的,所以虽然加害人不争执书上所载的价额,形式上有拘束力,单这种的鉴定不是诉讼法上的鉴定方法,所以没有实质拘束力,被害人主张的减损价额,并不是非常可相信的”。一两年前某个输吧鲁车主,也是在板上XX邦邦价值减损如何如何云云,当时也是跟他说要找人鉴定才能证明差额,那个开板的当然OOme,结果邦邦臭俗辣竟然认赔,啊啊啊https://i.imgur.com/gm8t2KH.jpghttps://i.imgur.com/sj3YSpo.jpg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诉字第 160 号民事判决https://i.imgur.com/OF1pJwT.jpg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简上字第 439 号民事判决https://i.imgur.com/cKGrI2q.jpg是权威车讯,不是超X车讯,再次更正并抱歉要注意的是,同样是第二审,但桥头法院却采相反见解,台湾桥头地方法院 110 年度简上字第 133 号民事判决https://i.imgur.com/ltIk8NJ.jpg回到题目,价值减损不一定以买卖才能认为损失实现,花钱找人鉴定,才是最好的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2-06-03 09:35:00
感谢提供专业资讯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22-06-03 10:19:00
感谢分享
楼主: aquariuseric (M)   2022-06-03 10:30:00
谢谢Z大提供众多资讯。趁著假日将您提供的资料也一一阅读。士林地院的判决问题在于原告未提供专业机构鉴价报告。假设他上诉再提供鉴价法院还是会给的台中地院的判决问题则是保险公司赔偿全损车辆后,代位求偿的折旧方式争执。争点非原议题讨论的车价减损。而桥头地方法院是最标准的车价减损范例,建议大家都去看这判例操作。实务上就是还是看遇到的法官所认定的见解来谈。越来越多这种车价减损的判例,普罗大众资讯也越来越好取得。回到原文保险公司愿不愿意依照报告直接赔付。这台车出几次车祸就有几次差价。这些报告加起来都比该车要来的高,甚至可以买一台新车。这还是损害填补吗?在上述这种特别的情况能有方式解决之前,保险公司第一线的理赔给出的答案一定都不会一口答应的。但法院裁定大多的结果就是会赔。这种状况要浮出台面只能看有没有集团作案专做这块。然后判例出来了。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22-06-04 00:24:00
首先,a大认为士林地院109诉160交易性贬值部分,原告败诉理由在于未提供鉴价报告,认为若再提出鉴价报告并上诉,应有胜诉可能。可是,当事人本来就必须对双方争执事项,提出对自己有利证据的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为民诉法第277条所明定,所以给付诉讼的原告,理所当然的要证明同年份相同里程车款一般的价值,及经侵权并经修复减少的价额;更何况,“原告既表明不请求此部分鉴定”(判决书原文节录),就算上诉,此部分是否仍能争执,似乎有疑虑之处。至于中院110简上439 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五、法院之判断以下(二)1.2.3应分开来看,1.是处理依保险法第53条代位的范围,2.则处理民法第213条第1项第3项,所以才会有折旧问题,3.则是民法第196条交易性贬值,所以a大应该是漏看了,才会认为该判决只是处理折旧。至于桥头地院的110简上113,除了参考权威车讯外,a大认为有参考价值理由,我猜应该是经过第三单位鉴定,可惜的是,王泽鉴在损害赔偿一书则认为,交易性贬值之市场基准计算,应区分为不动产及事故车,不动产因价值较高,所以必要时应由专业机构鉴定;反之,事故车事件因大量及同类性,所以可以设计一个合理的计算方法作为参照基准,似认为不必特别经过鉴价,所以,若是可以,鉴价费用还是花下去比较好回到题目,车辆事故后,被害人可依民法第213条第1项请求回复原状,或者依第3项请求回复原状必要费用;而“修复后往往因是否仍存在瑕疵或使用期限是否减少而存有疑虑,导致交易价格降低”(最高院90台上26、91台上1114),此种的交易上心理因素导致的价值减少,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6条请求赔偿减少的价额,至于是否出售,在所不问;至于如何计算减少的价额,必须是该物的市场价格,减掉该物经完全修复后的价格,所得的差额即被害人可以请求的交易性贬值,所以,怎么确定完全修复的价格即是被害人的举证责任,比较好作法就是鉴定,先花钱找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可用在调解、诉讼,倘若加害人或保险公司不承认,此时他们就要举证为什么不承认或价格不合理,甚至起诉后双方鉴定结果价额差异甚大,可再向法院声请鉴定。综上,请求车价交易性贬值,发文问保险公司不赔之前,请先确认肇事责任是否厘清,车价贬值若干你举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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