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保很多张的人
有看过保险法底下条文吗?
保险法第35条
复保险,谓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之契
约行为。
保险法第36条
复保险,除另有约定外,要保人应将他保险人之名称及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
保险法第37条
要保人故意不为前条之通知,或意图不当得利而为复保险者,其契约无效。
保险法第38条
善意之复保险,其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标的之价值者,除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对于
保险标的之全部价值,仅就其所保金额负比例分担之责。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
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