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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下同)107年11月16日,甲以自己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
投保失能险主约,并附加意外险附约(含意外实支意外日额)、医疗险附约等。
甲向评议中心表示,自己在108年6月25日因“子宫内膜息肉”接受治疗后,向
乙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乙竟透过保险业务员转达,必须签署“承保条件
变更通知书”(下称“批注除外同意书”)才能理赔。为求能先获得理赔金,
迫于无奈才不得不签下该“批注除外同意书”。
乙向评议中心厘清,甲因“子宫内膜息肉”经治疗后向本公司申请理赔,本公
司为厘清甲之病史,一并查出甲投保前患有“下背痛”等病史,才会出具该“
批注除外同意书”请甲签署。
乙再三强调,向医疗院所调阅病历是经甲同意,惟有经甲授权才可查知,不曾
逾越甲所授权的范围,或违反任何个资法之规定。该“批注除外同意书”既已
由当事人双方同意下签署,不论任一方都应该遵守,甲不得单方面要求取消该
“批注除外同意书”!
【评议中心见解-乙保险公司要求签署“批注除外同意书”,于被保险人甲承
保条件变更后始愿给付保险金,应认定为权利滥用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乙就
甲请求取消该“批注除外同意书”部分,应予准许。】
一、经查,甲在107年11月16日完成投保,随后因“子宫内膜息肉”在108年6
月25日接受治疗后向乙申请理赔时,不料保险业务员竟转告,因甲投保前患有
下背痛病史而投保时未据实告知,双方便于108年10月14日订立该“批注除外
同意书”。
二、甲表示当初是为了获得理赔,才无奈签署“批注除外同意书”,而今向本
中心提出请求乙保险公司取消该“批注除外同意书”。依“批注除外同意书”
内容约定:被保险人乙在投保前已有腰椎退化性脊椎炎并有神经根病变,嗣后
如有腰荐椎疾病及其相关并发症所致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乙同意免除相对人部
分险种给付之责、不适用部分条款所约定之保障等。查该“批注除外同意书”
上有甲之亲签,甲当时若确实是基于自由意志下签订,如果不提出其他具体反
证,原则上应遵守该“批注除外同意书”之约定。
三、另查,乙保险公司提出之“同意查询暨授权声明书”记载:“兹因申请○○
○人寿保险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寿)保险给付之需要,由立同意书人以
被保险人(姓名:○○○,...)之身分,请贵医院(诊所)...,协助○○○人寿指派之人员
索引、查询(...)、问诊、调阅、抄录、影印自契约生效日:民国108年2月21日前
五年内迄本同意声明书签章日为止,不限科别之所有就诊病历(病名:子宫镜瘜
肉术)...。...此致各有关医院(诊所)...。”由内容可得知,乙本得蒐集、处理及利
用被保险人甲之健康检查、医疗及病历个人资料,乙的确是经甲的授权后,代
向医疗院所查询其关于“子宫镜瘜肉术”相关就诊病历资料,因此,乙就蒐集
、处理及利用甲病历资料此部分,难认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
四、然而,乙利用上述授权,获知甲更详尽之病历资料后,竟进而要求甲签署
该“批注除外同意书”变更承保条件,此部份则有不当行使权利之问题,应可
认定乙有权利滥用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情事。
五、从而,甲请求乙保险公司取消该“批注除外同意书”所为承保条件之变更
,应予准许。
结论:
1、保险业者于理赔时,另要求保户签署“批注除外同意书”是否合理?依本评
议见解,可认定保险公司之作法,已涉及权利滥用并违反诚信原则。(详参109
评410评议书;PS:非一定金钱以下之评议结果不具拘束力,尚查无进一步法院
诉讼资料。)
2、目前网络上类似的争议,是采取理赔后断尾作法,以PTT保险板两篇文章为例
:【三商人寿医疗险必须签切结才理赔?!】、【扁条线切除手术理赔须签切结书?】
多认定签署同意书,对保户而言,恐有“显失公平”的情形而令该同意书约定无
效来处理;本评议认定违反诚信原则,印象并不常见。
3、保户如遇类似争议,若向保险公司申诉未果,可尽速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提出
评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