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什么?“右眼”曾手术经“批注除外”,之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21-04-29 14:23:09
网志好读版:https://bit.ly/3eH6twg
甲以自己为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向乙保险公司(下称“乙”)投保医疗险,投
保时甲诚实告知自己曾因视网膜剥离接受过“右眼”雷射手术一事,且也同意
乙采“批注除外”(下称“批注”)承保,但甲认为,该批注明明只除外不保
“右眼”,不料本次申请“左眼”雷射手术理赔部分却遭拒绝理赔。
甲强调当初自己因右眼治疗良好,才能成功获得乙愿意同意取消批注,乙既然
同意取消在先,实在不懂为何反悔拒绝给付“左眼”视网膜剥离雷射手术理赔
金。
乙向评议中心解释,当初批注所约定之内容中,并没有限定左眼或是右眼;且
之所以会同意乙申请取消批注,是因甲未诚实告知左眼正在治疗中,才误认甲
的眼睛已完全康复下才同意取消。在发现甲不实告知后,也即刻寄发存证信函
通知撤销当初同意取消批注之意思表示,并非恣意拒绝理赔。
【评议中心见解-“批注除外”性质上并非保险公司单方所预拟之“定型化契
约条款”,被保险人投保时既亲签同意,又该批注并未限于“右眼”,乙保险
公司拒绝理赔并无不可。】
一、甲投保时提供自己曾在民国96年8月因视网膜剥离接受雷射手术之事实,
订约时保险公司以“批注除外”方式承保,约定甲将来因视网膜剥离与其相关
眼部病变及其并发症所致之保险事故,列为除外不保事项。
二、“批注除外”内容约定如下:“一、立约人同意被保险人○○○,若因视网
膜剥离与其相关眼部病变及其并发症所致之保险事故,为本保单除外责任,且
不能合并计算残废程度。但寿险身故保险金不在此限。二、立书人同意本批注
所定事项之效力,溯及至本保单之生效日。”其中就“...若因视网膜剥离与其
相关眼部病变及其并发症所致之保险事故...”并未限定于“右眼”视网膜剥离
与其相关眼部病变及其并发症所致之保险事故,从文义解释而言,难以认定该
“批注”有任何疑义之处。
三、况且,该批注并非保险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定型化契约条款”,而是由
双方当事人针对客观承保范围所订立的“个别磋商条款”,甲投保时对该批注
既已亲自签名同意,又批注内容并未限定“右眼”才属不保事项范围,保险公
司的确不负理赔之责。
四、至于甲辩称乙已同意取消批注在先不得拒赔这部份,经查甲在申请取消批
注时,就乙所提出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中“...过去五年内‘是否’
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医师治疗、诊断或用药?...6.视网膜出血或剥离、视神
经病变”一栏勾选“否”,显见甲在申请取消批注时,并未如实告知“左眼”
正在治疗视网膜相关疾病之事实,才导致乙作出同意取消批注之错误判断,就
此隐匿不告部分实有诈欺之嫌;退一步而言,即使甲没有诈欺意图,但当初甲
对于“被保险人健康告知及声明书”诚实告知的话,乙自然不可能同意取消批
注,因此乙事后寄发撤销错为同意取消批注之意思表示,并无不当。
五、综上论述,甲所提申请并无理由,乙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之责。
结论:
1、保险业者“确定承保”的情形下,可再分“无条件承保”(标准体:
正常费率)、“有条件承保”(次标准体:加费、批注除外)。此评议案
例中,因被保险人患有视网膜剥离治疗病史,保险公司遂以“批注除外”
的方式承保。(102评1903评议决定书;案例参自《保险分辨率》分析文)
2、“已在疾病”(保险法§127)与保险业者以“批注除外”方式承保,
两者除外不保范围可能不一。例如此评议中,被保险人甲误认乙保险公司
只可针对“右眼”除外,但乙“批注除外”约定并不限于“右眼”,而是
双眼及其相关并发症。
3、偶有乡民网友来询问,投保时被保险公司“加费”或“批注除外”,
是不是很不划算干脆不要保?(此无标准答案仅供参考)当然标准体承保
是保户所期待的,只是保险公司有其核保考量,体况若属可透过健康自主
管理调整恢复正常时,是可考虑调整体况后再投保;反之,若属不可逆转
的体况时,考量人生中仍可能出现病史外的其他疾病,如果加费或批注除
外之费率、批注除外内容,尚在自己预算及预想能接受的范围,可评估接
受该核保结果。在同时投保多家业者情形下,也可就不同核保结果,挑选
对自己相对有利的方案。
作者: abcccbbs (保险经纪人业务副理)   2021-05-05 23:42:00
标题误导,重点是健康告知故意隐匿,不是左右眼的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