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缴保费像储蓄只是保险学理上的“预缴积存

楼主: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21-02-23 09:23:28
网志好读版:https://bit.ly/37Fi9N9
发了一篇“你觉得储蓄险有强迫储蓄的功能吗?A、有;B、没有,为什么、?从FB后
台数据显示网友互动回应还不错,决定写这篇文章稍作整理。
先说明一下,保险商品实际分类上并无名为“储蓄险”的保险商品,这只是保险业务
员行销上的术语。而现行业务员推销时所说的“储蓄险”,也几乎不再是早期的“生
存险”或“生死合险”,早期生存险、生死合险“不必”靠要保人申请终止契约(俗
称“解约”)才能拿回钱。
因此,这里谈的是“必须”由要保人提出申请终止契约的情况才能拿回钱的寿险类型
,例如增额型、还本型或利变型等终身寿险形态之保险商品。
【以下FB该发文网友留言】
选A(“有”强迫储蓄效果)
01、提早领出心痛。
02、我就是这样分配。
03、领不出来就是强迫储蓄。
04、自己会给自己压力要省一点。
05、有,不会存钱的人才要强迫储蓄。
06、有,因为钱无法在我的钱包里停留超过3天
07、当然有啊,我因为这样存了33本储蓄保单。
08、但是是很糟的选择,重点是为什么无法存钱吧。
09、有,因为钱无法在我的钱包里停留超过3天
10、有强迫储蓄的功能。但是要用到这个功能的人基本上财务状况完蛋了。储蓄险
只有节税一个功能而已,如果不需要节税的人,储蓄险就是不适合你的商品。
选B(“无”强迫储蓄效果)
01、储蓄不用搞这么多花样。
02、会存钱的就是会存钱。
03、听过保单持续率吗?说真的根本被通澎率所澈底击败的东西,根本没有资格
叫做强迫储蓄。那只会让购买力越来越低而已。
04、要储蓄到处开高利数位帐户就好,干麻用保单。我不用强迫储蓄我也能够存
得了钱。
05、前同事就是月光族,缴了两年左右,某一天不知道那根神经不对。买了奢侈
品,后来发觉下个月缴不起储蓄险了,又好死不死家里出了点事情,需要帮忙支
出一笔费用,连保单质借都用上了,想而想之后面连质借的利息都还不出来,最
后储蓄险报废了。就我业外人士的观点,储蓄险除了稍微比定存利息高了点以外
,对于财务纪律帮助不大,最简单的零存整付也可以达到此效果,因为目的只是
为了存一笔钱,而不是学习把这笔钱做"有效运用"。
C、不选边-接近B
01、强迫是个性问题!!有人存储蓄险 没钱亏本一样解约~~
02、听过保单持续率吗?说真的根本被通澎率所澈底击败的东西,根本没有资格
叫做强迫储蓄。那只会让购买力越来越低而已。
(以下整理法院、评议中心与保险学者曾讨论到强迫储蓄之见解)
【法院判决-保险业者解释:终身寿险不具强迫储蓄性质】
依保险法第11条、第145条第1项及第146条第2项之规定可知,人寿保险之保单
责任准备金,属于保险人之资金,执行法院自形式外观审查为非属于债务人之责
任财产,自不得作为扣押标的予以核发扣押命令。又人身保险中之生命保险及意
外保险,基于人身无价、某些生命保险兼具投资性、生命法益及身体健康法益,
具有一身专属性等因素,且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基于不得强迫储蓄之理由,
乃规定保险人不得以诉讼请求交付保险费。-《节录自台北地院105北简3254号
判决》
【评议中心-保户:想透过保单强迫储蓄,中途缴不下才发现解约金好低】
申请人于98年4月30日以自身为要保人暨被保险人向相对人投保“○○○终身保险○
型”,保单号码:○○○381号(下称系争保险契约)。嗣申请人于108年4月致电
相对人客服人员,询问系争保险契约之解约金额,该客服人员之回复与投保当时
业务员所告知之储蓄、保证保本、存满10年即可等内容不符,申请人遂与业务员
联系,以问明原委,但是业务员只说缓几年再解约可以多领一点,与当初投保时
申请人理解的保单内容完全不同,申请人当初投保时只想强迫储蓄,但是系争保
险契约目前的解约金低于所缴保费太多,寿险保障之保额也低于所缴保费,令申
请人有被欺骗的感觉。据此,爰请求相对人返还所缴保费454,800元整。-《节
录自108评1151评议书》
【保险学者:保费为预缴积存效果而近似储蓄,并非强迫储蓄。】
【叶启洲教授-《保险法》P526】
契约一旦订立,除有法定事由之外,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确实遵守(“契约应遵
守”原则),不得任意终止契约,此项契约法之原则,于保险法中仍然适用。但
由于人寿保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立法者为避免造成强迫储蓄之结果,除禁止
保险人以诉讼请求保险费及设置停效、复效制度之外,并承认人寿保险之要保人
得随时终止保险契约,而无须具备任何理由。而且,于契约终止时,如保险费已
付足相当期间以上,则该契约应已积存相当之保单价值准备金,此项属于要保人
所有之利益,亦应返还予要保人。
【江朝国教授-《保险法逐条释义:第四卷》P480、P540】
保险法第117第1项规定人寿保险费不得以诉讼请求交付,考其规范之原意,乃系
在于人寿保险多为长期契约,且所缴付保费中有部分属于储蓄费用,非用以承担
危险,故禁止保险人强制要保人履行,有避免强迫要保人储蓄之用意。此外,鉴
于人寿保险动辄长达数十年的契约期间中,除可能因疏忽而忘却缴费之事外,亦
可能发生要保人经济情况改变而无力再负担保险费之情形,为免先前的投保利益
丧失,其契约解消之效力即不应完全适用民法规定,故保险法特别设有转换保险
契约型态之特则,亦属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之明文化规定是也。
人寿保险契约基于保险学原理与实务有其特殊性,盖寿险契约几为长年期契约,
在保费收取上绝大多数采用平准保费制,即将要保人所需支付之总保费平均分为
若干期缴纳,使要保人不至于因岁月之增长而逐期增加保费至晚年不堪负荷;或
者有些要保人选择趸缴保险费,即于购买保险时就将所有未到期保费一次全数缴
清;又或者在终身寿险上,将保费之一部逐年累积用来支付之后必定到来的死亡
给付等情形。如此皆使要保人所缴纳之保费有部分积存于保险人处,彷如储蓄一
般。再从保险费之组成以观,人寿保险之总保费扣除主用以支付营业费用的附加
费用(loading)后为纯保险费,从保险精算角度观之,纯保险费中并非只有用以
危险分担的危险保费,尚包含储蓄保费,如此种种皆在显示一个概念──人寿保
险契约具有储蓄之性质。因此,若要求绝对遵循契约应遵守原则,将形成强迫储
蓄的诡异结果。
结论:
投保储蓄险仅属“保费预缴之积存”效果,该预缴积存类似储蓄但“不等于”银
行或邮局“存款”。
由于保险法第117条(保费不得以诉讼请求交付)、第119条(要保人有任意终止
权)之规定,保险公司事实上无法强制要保人续缴第二期以后的保费,或禁止要
保人提出终止契约的申请,另参酌“终身险缴完比例的启发”一文,应足以侧面
印证此一观点。
因此能否达成个人的储蓄目标,就如同选择B的网友留言理由般,决定性的关键
在于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记帐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储蓄心态(收入先分配
于储蓄而非花剩下才存起来)。唯有从心理上彻底成为一个“会存钱就是会存钱
”的人,相比只想依赖特定金融商品来达成储蓄目标,习惯与心态的再重塑其实
更为重要。
作者: greatime (11)   2021-02-23 11:04:00
按照B的说法 我比较好奇什么工具有强迫储蓄的功能?
作者: v00001 (猫)   2021-02-23 13:09:00
妈妈。
作者: darkkai (darkkai)   2021-02-23 13:22:00
楼上,哈哈哈哈,笑死XD
作者: kyoboy1 (略懂的志哥)   2021-02-23 13:44:00
推2楼,完全真理
作者: a3556959 (appleman)   2021-02-23 15:21:00
劳保劳退强制储蓄啊就算不缴了,没到65岁你也不可能拿回来
作者: JBLs (我是谁我是谁我是谁)   2021-02-23 16:08:00
2楼无法反驳
作者: bigbaixiong (白儿)   2021-02-24 09:52:00
放哪都有通膨有存到钱才是真的
作者: k4653 (a boom)   2021-02-24 15:17:00
fb发完换这边,然后再发回fb到底是怎样
作者: UweBoll (魔人波乌)   2021-02-25 13:27:00
干嘛跟我说这个?去跟储蓄保险王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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