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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最近因继承一笔现金,打算储蓄并进行退休规划,经朋友介绍保经公司
业务员勇哥进而投保,不料投保第二年才发现自己买到的是20年期的增额终
身寿险。阿德向评议中心表示,当初投保被勇哥劝说拆成2张来买会更棒
,能赚更多“利息”,但勇哥完全没告诉他必须“解约”或“贷款”才能拿
到钱,希望评议中心能协助退保拿回当初保费...
保经公司向评议中心解释,首先,保经业务不必执行KYC政策,以当初规划
内容揭露资讯包括“缴费20年、当年度保额、年度末解约金”等,显示已充
分向阿德揭露保单内容。况且,当初阿德如果对规划内容不满,应该马上提
出契约撤销,等到投保第二年才说买错并不合理!
以下评议中心见解节录:
(一)保经公司须负损害赔偿责任
1、依据签收保单回条与保护权益确认书、保经客服电话纪录,可确认保
单已经效成立,阿德不得主张保单无效要求退还所缴保费。
2、阿德明明想买储蓄险,但阿勇却推荐阿德买20年期的终身增额寿险,
不只明显不符合阿德的投保需求,还造成阿德必需筹钱来投保。保经
公司虽声称规划已符合阿德的退休需求,但增额寿险商品的的在于寿
险保障,而不是退休金规画,因此可认定勇哥并未推荐适合且符合阿
德所需之保险商品,保经公司辩称无须进行KYC,说法也已法规相违背。
3、保经公司若未对要保人、被保险人之需求及适合度进行规划,导致要保
人、被保险人受有损害时,即应对要保人及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阿德也须负与有过失责任
1、阿德在收到保单后,的确也有详细阅读保单内容并确认是否符合自己
需求的责任,不能以没看保单或看不懂来搪塞自己完全不了解保单
内容。
2、收受保单后有10天的契约撤销期,阿德却未于10天内行使撤销权,说
明阿德本身也有疏失。
3、衡量双方过失情形,依过失相抵原则,阿德可得请求保经公司赔偿○元
;从而,保经公司应赔偿阿德○元。
【改写自102评898评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