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合意解除同意书

楼主: dirklin (dirklin)   2020-08-02 10:02:31
※ 引述《MacusH ()》之铭言:
: 各位大大早
: 因为岳母最近换臗关节请领失能险
: 国泰一开始说我岳母怎么可能保一年多
: 臗关节就坏掉
保险公司不会这样说啦,不然也太不会沟通了吧
当然短期出险合理怀疑是一定要的
: 后来调阅就诊纪录找不到之前有相关就诊
: 就说我岳母之前有吃安眠药
: 拒绝理赔
: 靠杯...我岳母更年期睡不着吃安眠药
: 跟精神疾病是要什么关系
主要是看被下了什么诊断,及就诊的时间点
单纯失眠要主张符合健康告知内的疾病非常困难
但如果两个月内有就诊没告知,同时有可能影响核保评估的话
的确可以主张保险法第64条,解除契约
而失眠对核保端而言,满常看到延期承保这个决定,意即确实会影响公司评估
: 现在拒赔报告都还没送达
: 业务就拿着 [合意解除同意书]
: 来要我岳母签名说 退还保费 并解约
: 这是否代表保险公司自己根本就站不住脚
: 才需要来哄骗老人家签 合意同意?
: 不然干嘛不直接用64条2年内可解约?
: 被气到了
拒赔与否与是否解除没有关系
主张拒赔是该事故非属条款定义之疾病(通常为投保一个月后发生之疾病)
也就是公司认定为既往症或是等待期间事故
当然依原po描述,岳母并没有相关就诊史,保险公司自然无法拒赔。
所以现在聚焦在是否同意保险公司解除之决定
首先要厘清投保前的就诊,到底被下了什么疾病代码,是否有用药?
即使非健康告知书里面列举的疾病,是否为投保前两个月内的就诊?
再来金融消费纠纷,保险公司很讨厌上评议来解决争议
所以能合意解除当然就会尽量使用(理论上合意代表双方接受,算是好的结果)
不代表保险公司一定站不住脚或理亏
当然依现行资讯 我认为如果投保前两个月内没就诊记录的话
保险公司主张保险法第64条的确有风险
所以最关键的,还是当初就诊的细节
以上希望能帮助到您。
: 希望有大大能帮忙解惑
: 谢谢
作者: MacusH   2020-08-02 11:51:00
谢谢你,这两天在来看岳母的就诊纪录
作者: Robertxie (Robert)   2020-08-02 15:06:00
换踝关节和失眠 精神疾病有因果关系吗很明显吧 国泰想要骗人
作者: chenguanwen   2020-08-02 18:43:00
知悉可解除事由,须于30日内完成解约;没看过保险公司能解约还在慢慢等同意书签回的。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20-08-03 17:49:00
同意这篇的说法方向,要去确认的是是否真的有不实告知若有的话,理赔后解约是合理的,这样保险公司就没错若没有的话,那真的就是保险公司在坑人了另外,就算真的有不实告知,也要去注意是否影响风险评估并不是有不实告知就一定成立解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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