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在109年5月的时候确诊癌症,在新光107年10月跟12月签了失能跟医疗险各一张,现在新光以投保期间没有告知两个月内曾多次接受医生治疗为由,要解除保单
我看保单里面是有一条”最近两个月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生治疗,诊愈或用药”,母亲是勾否,因为我妈其实不懂,她说业务员只是问她有没有开刀,最近有没有重大伤病,她回没有,之后就签名,请教一下保险公司可以用这个理由解除保单吗?
如果这条成立的话,那我家所有保单都是可以解除的,因为我妈帮我们家所有小孩买保单都没问过,那两个月有没有看过医生,都是业务员帮她勾否,然后就签名,如果这条成立,我家保单是不是可能都无效,不然就要一张一张保单去查那段时间有没有看医生
不好意思,打得有点长,就是想请教这样合理吗?可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