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因车祸申请强制险理赔,在诊断证明书上有列出病名有髌骨骨折和胫骨平台骨折
下面节录医书瞩言
"于民国109年X月X日接受骨折复位及内固定手术,术后因行动不便需他人照顾,
因行动不便宜休养三个月"
想请问大家
1. 根据上面的瞩言保险公司目前只理赔住院期间的看护费,并要求再新开诊断证明书
加上"需他人照顾三个月",才会理赔一个月的看护费。请问这样合理吗?
还是以上的文意就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看护费了?
2. 有自费购买拐杖跟医师建议的膝支架,这部分强制险看起来也没理赔,是一样要写在
诊断证明书内才会理赔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