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理赔给付通知书
您于民国 109 年 X 月 XX 日提出被保险人
住院区间: 109 年 X 月 X 日~109 年 X 月 X 日(共 1 天)
险种名称:国华人寿安心住院医疗日额给付终身保险附约(KHOC)
生效年月:88 年 7 月
手术类别:神经外科,胸椎(第三胸交感神经切除)
该条款的倍数:
十、神经外科
1.正中神经腕部减压术(单侧) 10
2.正中神经腕部减压术(双侧) 20
3.凹陷性颅骨骨折手术 25
4.头颅穿洞术(止血引流、穿刺检查) 5
5.椎间盘切除术─ 颈椎 45
6.椎间盘切除术─ 胸椎 35
7.椎间盘切除术─ 腰椎 30
8.硬脑膜外血肿清除术 30
9.脊椎融合术(无固定) 35
10.脊椎融合术(有固定) 55
11.脑室体外引流 5
12.神经瘤或神经纤维瘤切除术 5
理赔只赔10倍... 依金管保寿字第10704543440号、金管保寿字第10602542670号,应视个
案事实与保户采协议或从宽认定,没在条款及附表载明、但在健保法2-2-7第十五项,手
术编号:83026C,条款未限制2-2-7,倍率是如何判定?没咨询医院协会/ 专科医学会/医
学中心专科医师专业意见当依据,理赔能自己选定倍数的依据?
我以为
1.条款只有约定“手术项目”,并没有约定“手术方式”。
2.依照条款,只有手术没有在项目中,才可以协议理赔。
3.医学技术日新月异,怎么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去做更没效率,伤口更难复原的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