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车祸理赔请教

楼主: starhand (to be with you)   2020-01-19 15:44:48
依强保法第32条,保险人按强制险所为之保险给付视为损害赔偿金额之一部分,被保险人
受赔偿请求时得扣除之。
纵使强制险采无过失责任主义,然其所为之伤害医疗、残废、死亡给付都可视为赔偿金额
一部分。
死亡件通常看的是生前急救费用、丧葬费用、慰抚金(仅父母 子女 配偶 得请求。民法1
94条)、抚养费(是否有受死者抚养之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及父母)
也就是说,得请求赔偿的人数越多,会影响判赔金额之多寡。以及还有肇事责任比例分摊
(过失相抵 民法217条)
举例:当某一死亡件,法官经审理及其所得之心证,认定500万为合理之损失金额,当双
方肇事责任为70:30,被告(加害人)应负七成责任时,则被告应赔偿350万(500万乘以7
0%)
而强制险已领取200万时,视为被告赔偿金额之一部分,所以被告须再给付150万赔偿金。
以上就是现行法院审理的车祸伤害或死亡的计算方式
剩下的这150万,倘被告有额外加保第三人责任险,由第三人责任险赔付。
如果第三人责任险还是不够赔,就看是否有再保超额,有的话则启动超额赔付不足部份
不足就是被告自行负担。
责任险是依民法被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受赔偿请求时,保险人付赔偿之责。它并不是定额
保险,更不是一件案子求偿金额在保额内,保险公司就必须全吞,而是要看其求偿金额是
否具合理正当性(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诉审理也是这样,绝不会是原告求偿多少,法
院就判多少)。
至于原PO所提问的部份,因为资讯完全不充足(请求权人数、事故责任归属、有无抚养费
问题、双方学经历收入等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一件案子的赔偿金额),无法跟您说合理的金
额是多少。
第 194 条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
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第 217 条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

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
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前二项之规定,于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准用
※ 引述《rizing (和平之后)》之铭言:
: 大家好,这件事后续追踪还是有些想请教
: 首先是强制险200万的部分,保险公司说只能出100万,这跟我想的还有我查的感觉不太

: 另外,第三责任险好像只愿意出30万,因为我没去听,只隐约经由转述知道就是保险公

: 对方本来有和解意愿好像也变成要提告
: 保险公司申诉电话也没有个答案
: 所以保险这东西真的很不保险的感觉,朋友律师也请了,想跟大家请教是朋友该如何继

: ※ 引述《rizing (和平之后)》之铭言:
: : 不好意思在本版代替朋友询问,朋友最近有交通意外,最后造成骑士不幸死亡
: : 双方愿意和解
: : 朋友是保新光保险 强制险200万 第三人责任险200万/400万 超额险1000万
: : 不过目前和解 家属希望大概600万左右赔偿 保险业务说只能赔强制险200+责任险5
0?
: : 超额险的部分业务说没办法启动
: : 感觉和朋友认知是有些落差
: : 不知道有没有版友有类似经验
: : 就是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金额 大概应该是多少
: : 谢谢谢谢
作者: jasonmoon (僵尸葛格)   2020-01-19 23:00:00
你写的这些不是学法律的会看不懂,简单一句就是不是保额内你想赔多少保险公司就要照单全收
作者: rizing (和平之后)   2020-01-20 15:05:00
感谢您的回复 我会将资讯跟朋友分享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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