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 国泰实支实付意外拒保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6:39:04
长辈60岁从没有去过医院看医生过,最多是去小诊所拿感冒药,因为国泰要体检家人护士有
问有没有吃安眠药,长辈说一年吃个1.2次帮助睡眠,结果就被拒保
了,想问各位如果过半年后再买国泰医疗险是不是可行,还是要另选其他家保险?!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18 16:42:00
何必执著国泰呢?其他家商品条款不见得比较差呀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8 16:43:00
吃安眠药那家可买?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18 16:50:00
一年吃一两次会影响危险评估?有需要告知?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8 16:59:00
你可以不告知试看看效果如何?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7:15:00
哪这样国泰会看到半年前的资料?会一样被拒保吗?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8 18:49:00
会看得到,但你可以在这次拒保时要求返还所交付之物,及无个资法第19条及保险法第177条之1不得再蒐集处理利用你的健康资料,以上浅见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9:03:00
Z大所以如果半年后再次买国泰是看不到上次的资料吗?!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8 19:05:00
看得到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9:10:00
所以z大您的建议是改买别家的保单吗?!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8 19:14:00
没任何建议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8 19:16:00
感觉半年后再买国泰感觉应该也会被打枪…
作者: fishegg0203 (鱼蛋小桃)   2019-12-18 20:06:00
建议买别间试试,不要过了可保险期间,导致没有保障可保,在身体健康时尽量买到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9 10:11:00
好的 谢谢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19 11:07:00
没问的事根本不负告知义务,问卷哪里有问有没有吃安眠药?护士询问时也要问清楚,到底是固定长期用药还是偶尔而且口头询问根本就没有符合64条告知义务的规定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19 13:39:00
真是...保险人委托医疗院所进行体检,两者间是有偿委任契约,保险人要求事项,受任人当然要完成,既然询问结果被保人称有服用安眠药,机构当然要如实登载。这一次的健检资料,依保险法第177条之1第3项,保险人得继续蒐集处理利用,已不是告不告知范围,而且这跟保险法第64条也没关系,好吗?亲
楼主: sweetbeautyb (cliare)   2019-12-19 17:09:00
应该承上如z大讲的委任的问题,谢谢
作者: hamuguava (孤独的眺望远方)   2019-12-19 22:37:00
诚实是好事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1 17:29:00
要被保人的告知规定就是在64,177条是公法的规定管不到私法保险是最大善意契约,必须诚实告知,可是不能影响权益告知的范围就必须符合64条的规定,而且也以重要事项为限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21 21:38:00
先生,现在问题是保险人如何取得被保人个资与得否利用问题,找出争点,做得到吗?你若想讨论公私法如何交错与协力问题,ok啊!你可以说说既然契约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倘保险契约与示范条款为不同轨道,效果为何?示范条款位阶是?不过我是觉得你应该连契约自由为什么是基本权利都搞不懂XD更正不同轨道X不同规定O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3 08:47:00
要保书仔细看清楚,都有授权保险公司调阅相关资料了示范条款只是行政指导,根本无法干涉个别契约的效力只要符合附合契约相关内容控制原则,基本上会以所订契约为准要被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本来就只是遵守64条规定,你要扯到哪去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23 12:07:00
哥哥你错了,第一次体检资料得利用依据就在个资法与保险法第117条之1,这就是公私法的协力结果,所以这跟保险法第64条、第127条无涉,即使要保书无告知或不在告知范围,但保险公司因被保人第一次留下的体检结果,第二次投保时为核保需要,仍得利用第一次的体检报告。至于受任的体检机构再次向被保人询问有无用药,这是保险公司的委任事项,跟要保书的询问事项不同,不可混为一谈。ps.你的附合契约应是google出来的,不然不会疏漏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民法的附合契约跟个资法定型化契约原本就会有竞合与优先适用问题,而且这再一次证明现在社会公私法不在泾渭分明,而是协力更正:消保法定型化契约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3 22:38:00
1~135-4是法院在用的,136~178是行政机关监理用的今天上法院会用行政监理机关用的法条来判?公法的要求本来就不干涉私法的效力,照阁下的概念,如果保险金符合实质课税而被课征遗产税,该笔保险金就是遗产囉?体检机构本来就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代理的范围本来就不能逾越授权,所以要被保人的据实说明义务不因体检机构而无限扩张不好意思,我的附合契约是叶教授书里面写的附合契约从民法 消保 金消 保险法都有规定但这只是不同法律的主管机关造成的结果,根本就在叠床架屋再者,公法授权调阅相关资料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本属二事虽然有协力的效果,但大原则就是不相干涉,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24 02:43:00
S大你真的应该把叶的书好好看清楚!保险法第64条第1项的“据实告知义务”及第126条第1项的“缔约前健康检查”分属二事,不容混淆。本件问题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施以健康检查后拒绝要约,嗣后以相同被保人再次向相同保险人要保,保险人得否以前次健康检查所得资讯,婉拒要保?再来你一再称:受任检查医疗院所不得向被保人询问告知事项所无之资讯?这两个问题答案皆是“可以”,意即与你的答案相反。理由是:依个资法第6条第1、2、6款及保险法第177条之1第1、2项(177-1有个管理办法自己去查),保险人可以蒐集处理利用的敏感性个资,包括“病历”、“医疗”、“健康检查”,所以受任医疗院所所询问的医疗病史及用药资讯,保险人自然得利用在核保作业。至于公私法的问题,找本民法总则的书,都会说明法律体系与公私协力,不然依你见解,民法第71条干脆废掉好了再说一次,你先去把保险法第64条与第126条及第177条之1看清楚再来如果你想谈蒐集利用范围,也请先看释603及个资法。至于定型化条款规定是否叠床架屋,请先了解普通法与特别法
作者: stdjb (Crazy for you)   2019-12-24 16:31:00
我认为你可以再把叶教授的书再看一次告知义务跟保险人调查权力两者实属二事据实说明义务就是只看64,保险人如何调查是个资法177-1是个资法特别规定而已,授权保险人得调阅资料跟说明义务不要混在一起谈民法>消保>金消,民法>保险法,但保险契约都有适用告知义务跟体检本来就是两件事,楼主问的也不是再次投保我也没说不得询问要保书上所无之资讯,请看仔细我说的是就算要问也必须以书面询问,口头询问不符告知范围我也没说不得以前次体检报告拒保,到底哪生出来的想法?民71举例来说好了,我不是保险业经营保险业务,私下跟你签保单,那张保单仍然有效,只是我会受到行政处分而已建议阁下先搞清楚契约法跟业法间的不同,叶教授的书就有写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9-12-24 18:38:00
欸,S大你又说错了耶!非保险业经营保险业业务,是刑事责任不是只有行政裁罚而已耶,而且未经核准经营保险业务却与他人订立的保险契约,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该契约的效力当然是自始无效,谁跟你说有效的?显然你连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都搞不清楚。再来,我们来谈谈你所谓的“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调查义务”;告知义务以书面询问事项范围为限,这在保险法第64条文义甚明,应不用多说;惟“保险人调查义务”(s大所称之调查权力是错的)系由保险法第62条第2款推导而出,因告知与通知本质上并无不同,是保险人委托体检之医生乃系调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此有叶启洲所著之案例研习修订五版p147-p149可资参照。又受任人对委任人依民法第540条负有报告义务,受任人应报告事项由契约当事人约定。准此,保险人要求医师依业务员报告书内容报告,应无不可。原po倒数第二句问:如果过半年后再买国泰医疗险是不是可行,即便再送件,保险公司仍会利用上次体检报告进行核保作业,不知你一直把64与126混为一谈有何意义?民法跟消保、金保、保险法等各法律不是任君挑选,适用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不是都有适用,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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