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
最近在健检自己的保单时发现小时候父母帮我投保的保单里面有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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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与申领
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订立本契约时,以未满十四足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
人,则前项身故保险金变更为丧葬费用保险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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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新康祥终身寿险,民国 90 年投保)
投保当时我未满十四足岁,
故应符合“订立本契约时,以未满十四足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此项?
但在保单内并未看到其他有提到满十四足岁后即适用身故保险金的字眼,
因此想请教各位前辈,若现在已成年的情况下身故,是否可申领身故保险金?
我有看到保险法第 107 条,但那似乎是在更后面才修法,
而且是改为 15 岁,不知道有没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