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民国93年投保 保诚新康宁终身医疗保险(93) 已保14年
早些年前保诚人寿卖给成中国人寿 所以现在是中国人寿负责
每次洗牙不管是诊所还是医院 都会问要不要矫正之类的
于是最近几天就真的去看了齿颚矫正科 诊断后是
病名: 骨性第三类咬合不正
诊断:下颚偏斜,咬合不良 需重建咬合功能之必要手术
一问价格大约可以买辆二手车了
于是就翻翻我的保单 在除外责任中看到
被保险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诊疗者,本公司不负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美容手术、外科整型或天生畸形。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必要外科整型,不在
此限。
二、非因治疗目的之牙齿手术。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请问这样是不是代表 这保单不给付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