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保险法脱胎换骨 四大方向报你知!

楼主: zxc40411   2018-12-21 1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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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12月20日公布保险法修正案,这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修正,增订要保人有14天契
约撤销权,同时取消纷扰已久的三天审阅期规定,并赋予团体保险法源依据,有助扩大团
体保险业务,及增订多项有利保户规定等。
金管会决定大幅翻修保险法,其中有不少条文更是超过82年都没修过,金管会表示,这次
修正重点共有四大项。

第一项、提升消费者权益!
(1)增订个人二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契约的要保人,得在保险契约送达翌日起算14天内,向
保险公司撤销保险契约,并取消三天审阅期规定。
现行契约撤销权是十天,但未在保险法明订,这次在法律明订,并延长为14天,对保户权
益更有保障,同时拿掉三天审阅期。
现行审阅期三天规定,保险局只以行政令规定,而且只针对传统型保单,过去投资型保单
,曾有保户告保险公司没有给三天审阅期,拿掉后可避免纷争。
(2)保险法修正案增订团体保险的定义,团体保险定义条文,授权主管机关就团体范围等
事项另为规定。
这让多年来妾身未明的团体保险,终于有了法源。企业与员工,因为不具“保险利益”,
依现行保险法规定,企业主是不能为受雇员工及员工家属,订立保险契约,但实务上都有
投保,这次修法让团体保险有法源依据,业者表示,过去是偷偷摸摸保,有法源后,应有
助团体保险业务的扩大。
(3)增订要保人跟被保险人不同人时,被保险人也有告知义务,例如企业帮员工投保团险
,要保人是企业负责人,可能不清楚每位员工健康情况,员工可能带病投保,因此,在这
种情况下,员工就必须负健康告知义务等。
(4)增订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说明的事项,如属“保险公司明知、依通常注意所应知或无
法诿为不知者”,则不负说明义务。
例如保险公司己面对面知道要保人是身心障碍者,就属要保人不用说明的事项等。
第二项、金融VS.科技大解放!
为因应金融科技发展,修正案增订用书面以外的方式,办理询问及交付保险契约弹性。保
险法修掉原先的纸本契约、保户需在保单上签名等要求,未来可依金管会许可的方式如自
然人凭证、指纹等方式,完成保单契约订定,即算生效。
第三项、保单先享受后付款!
删除现行保险法第21条、保险契约以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的规定。明确保险契约在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时即成立,不以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回归双方契约约定。
也就是说,日后买保险“不一定要先付保费”,保险就生效。不过产险业担心,目前实施
4年的“收费出单”机制,恐因法源被删除被打回原形。所谓“收费出单”,就是保险公
司要先收到钱,才出保险单给客户。
第四项、撤销登录权回归政府
增订主管机关得命令保险业停止经理人或职员于一定期间内执行职务,或得命保险业撤销
保险业务员登录处分。
保险公司未来只能注销,不再有撤销业务员登录权力,此权力回归金管会,若业务员违法
遭撤销登录,3年内不得再登录保险业务员,另外也增加金管会可对保险业经理人“停职
”,过去只有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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