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罹癌却遭保险公司退保 民代、医师都说不合

楼主: ChrisBear (Lawyer)   2018-04-07 02:20:48
※ 引述《wangdede (风中的男人_老王)》之铭言:
: 出处连结: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85659
: [记者黄淑莉/云林报导]魏姓妇人前年4月初向某家保险公司买了终于医疗保险,今年
: 初确诊罹患食道癌,保险公司理赔一次后,以魏妇投保时未告知肝功能、血糖、三酸甘油
: 脂、总胆固醇等异常,解除魏妇的主、附约。
看示范条款啦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101.htm
第四条里面就有写“告知事项”内容,保险公司不是白痴
肝功能、血糖、三酸甘油脂、总胆固醇等异常就是投保前如果知道就要说
八成是申请癌症医疗理赔时 保险公司把保户全部病历调出给合作医师看 
就是有抓到投保前有违反据实说明义务才会终止契约
保险公司也会提供保户病历资料 说明为什么违反
我手上就一件类似案件在评议中 都不知道会不会过
: 魏妇在斗南市场卖手工水饺,确诊食道癌三期现正接受化疗、电疗,身体虚弱无法工作,
: 本以为有保险理赔可减轻后续医疗费压力,上月收到保险公司告知解除保单的存证信函,
: 想到后续医疗费忧心忡忡。
: 县议员蔡东富、斗南镇代会主席沈晖勋接到魏妇陈情,2人在今天召开记者会强调,保险
: 公司退保不合理,若保险公司一周内不处理,将前往总公司抗议,并到金管会、立法院陈
: 情。
抗议到死也没用,请乖乖走评议中心,法定程序摆在那边,有争议就去评议中心
: 蔡东富表示,三酸甘油脂、胆固醇异常,是许多中壮年以上民众都有的问题,保险公司以
: 此理由解除保单,那是不是要把有同样问题的保户都退保,不应该继续收保费。
: 肝胆肠胃科医师沈尊严指出,食道癌与肝功能、血糖、高密度胆固醇、三酸甘油脂、总胆
: 固醇等异常没有直接关连性,以此解约离谱、不合理,而且保险公司第一次有理赔,应是
: 认定无关连才会理赔,解约怎么看都不合理。
本件终止是源自于违反保险法64条据实说明义务 不是指癌症发生与前述病征无关
如果前述病征跟癌症有相关联 保险法还有127针对既往症不赔的规定
: 保险公司回应,魏妇未据实告知体况,已影响公司对其危险之评估,因此依保险法相关规
: 定及保险契约条款约定解除其保险契约,相关作业并无违误;另本次癌症住院与违反告知
: 的疾病并无直接相关,审查后给付本次医疗保险金。
: 魏妇若仍有疑问,保险公司表示将持续与她沟通协商,希望能圆满解决争议。
: 想法评论:有版友知道是哪间无良保险公司吗?
: 这样也太恶劣了吧...罹癌就退保
: 如果知道一定赶快避开这种地雷保险公司
只要是保险公司有头脑的一定在两年内终止解约 因为对于其他健康体的保护不公平
投保时有告知顶多就是靠除外条款跟增加保费处理 
作者: tengobo (潶痞)   2018-04-07 09:28:00
这事件看来是已经评议过关了吧…申请理赔时可以调到就医纪录,投保时不去调就医纪录评议,也不要求提供相关纪录就让人投保。我都不确定这公司是否钱太多,还是还没赔到痛处?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4-07 13:16:00
这部分或许可讨论法规的不合理,投保时不查反而赚但不管怎样,不能当作不能解约的理由就是了保险公司目前宁愿赔第一次后解约,也不愿先查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14:02:00
不先查就是效益问题啊!保险公司是营利事业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8-04-07 15:54:00
不过b大,保险法第64条,要保人对保险人书面询问事项须有据实告知义务,除此之于外,投保时法并无明文规定要保人并其他义务;通知或协力义务并非投保时要保人义务,可保证明亦为复效始有适用。因此要求要保人配合于核保调阅医疗就医资料,可能有第54-1条第三、四款规定而被认为显失公平。至于保险公司是营利事业,看一下公司法第一条就知道是否值得讨论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8-04-07 18:04:00
没办法,近几年的民情就是如此,能争就争被解约会去怪保险公司一开始不去查或许,哪一天真的会因此修法也不一定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18:54:00
修了自然就会做,还会转嫁成本
作者: pdatam (Let it go)   2018-04-07 20:05:00
给个嘘 有评议中心没错 但人民也是有抗议权抗议到死都没用? 加这种主观文字应该不太好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8-04-07 20:15:00
其实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每件新契约都体检就行了。修法的话其实不太可行,一来保险人知悉要被保人的医疗资讯到何程度是有问题,二来也不合比例原则的检验。至于成本问题,体检其实增加不了什么成本抗议权...orz契约是相对性的,私权救济主要就是诉讼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20:23:00
看体检项目囉!如果体检项目不足,还不如用现行方式处理体检项目细的话,成本就高。试想先做一般体检发现红字后,再做二次体检不被骂死才怪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8-04-07 20:42:00
其实保险公司在广告上载明体检为必要、且有需要再体检,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再者,即便因体检可能增加成本,但相对损失率降低,日后检讨费率反而机会可能降低。当然啦!保险公司也可能诉求免体检,但相对就要承受损失率与诉讼成本可能增加的后果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21:00:00
我没这么乐观,如果告知体检必要且有需要再体检就可以解的话,早就天下太平了。至于选哪一条路就看公司选择囉!我也不认为全面体检能不能有效降低损率,检选效果了不起五年,再加上短期出险都会去查,全面体检不一定有效益。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8-04-07 21:31:00
先了解广告的法律效果是什么?然后何为要约?何为承诺?为何会有消保法、金保法存在?在专业与人力上谁较占优势?为何在消费争议上,企业经营者被课予严格过失责任?所谓平等,并非机械式、绝对的平等
作者: Maninck (我是大天才^o^/)   2018-04-07 21:44:00
疴...先不管你说的那些,只会被先要求“体检一次到位”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8-04-07 21:50:00
你先了解为什么广告是要约引诱再来谈好吗?
作者: kingof303 (干战玄)   2018-04-08 22:28:00
抗议权,新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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