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康健 定期医疗 录音有10年吗

楼主: dwmcharlie (头先生)   2018-02-19 15:27:02
1、当时电话行销的录音是否还存在??
由于你没有说明确切的购买时间,
10年前推估是西元2008年,即民国97年。
根据行政院金管会96.01.25修正的“保险业办理电话行销业务应注意事项”
(以下简称该注意事项)
第9点第1款:
保险业办理本项业务应设置电话行销中心,电话行销人员进行电话行
销之过程与成交记录应经要保人同意全程录音并备份存盘,保存期限
不得低于保险契约期满后二年。
若保险业者有遵守当时相关法规,
保险契约期满后2年,保险公司都必须将录音保存。
(现行注意事项已改为保存5年)
这边要特别注意“保险契约期满”,
通常会写在保险单的第一页,
如下图所示:
https://i.imgur.com/jPfqRHF.png
例如保险契约满期日是民国187年1月,
保险公司必须保存录音档案到民国189年1月。
(依照现行注意事项是保存5年,即民国192年1月)
2、那我可以查阅当时的录音档案吗?
依照该注意事项第9点第2款:
要保人与保险业间因电话行销争议或涉讼时,
得要求提供录音备份,
保险业不得拒绝,
惟得酌收工本费。
(同现行注意事项)
可以的,
你可以向保险业者查询录音,
只是他们可以酌收工本费。
另外你拿到录音档案后,
检查一下有没有以下资讯。
依照该注意事项第10点:
保险业电话行销之成交录音记录至少应包含
要保人身分资料、
投保意愿确认、
保障范围,
受益人资料、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缴费方式、
保险费及保险契约生效日期等内容。
(现行注意事项亦在第10点,项目更多)
若录音有不完备、有瑕疵、录音不清楚时,
以作有利于要保人的解释为原则。
依照该注意事项第12点
保险业对于因电话行销过程沟通不良所造成之争议,
应作有利于要保人之解释及处理。
(现行注意事项为第12点第1款,略有修改)
录音过程假如没有明确表达出“要投保的意愿”,
例如:我要投保、我要这个保险等等明确的投保意愿,
就有机会翻案。
3、保险公司没有录音或是不给我录音档案怎么办?
这下可精采了,
若当时负责电话行销的业务员没有做好本分,
就会被惩处了!
依照该注意事项第13点
保险业电话行销人员如有违反本注意事项之情事,
所属公司应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惩处。
(同现行注意事项)
该业务员将会有3个月~1年无法招揽保单,
严重甚至被撤销登录。
保险公司若没有做好,也会受到相关惩罚。
依照该注意事项第15点
保险业办理本项业务,
如违反本注意事项之规定,
主管机关得依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规定,
依其情节轻重为适当之处分。
(现行注意事项第16点)
以上资讯希望有帮助到你。
参阅资料:
1、现行“保险业办理电话行销业务应注意事项”
http://law.tii.org.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60048
2、历年“保险业办理电话行销业务应注意事项”修正
http://law.tii.org.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A0060048
(点选“历史法规”)
3、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16
※ 引述《sandym8 (54哪有胖)》之铭言:
: 如标题,十年前亲人接了康健电话,买了磐安定期医疗(住院日额最高到180天)
: 最近快满十年,不同业务员一直打电话来推销
: 但亲人说十年前电话中有问才十年就没了,业务员当初说可以一直保到70岁OK的
: 所以才投保
: 我翻保单条款标题没找到保证续保(没有逐字看)
: 现在业务员天天打(还不同人),都是推销另一个享安心定期医疗
: 查内容又贵又差,住院6个月跟住院6天一样都是理赔两万块,毫无保障的意义
: 这样要年缴保费两万多的定期险
: 我查磐安这个东西已经没有卖了,没卖的东西就不能续保吗?
: 不想换那个很差的享安心
: 所以十年前的电话录音还可能在吗?
作者: awei181 (awei)   2018-02-19 16:10:00
受教了,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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