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因健告不实而解约 病历都是医院的?

楼主: ecologi (人生可悯)   2018-01-08 15:52:11
※ 引述《onseme (onseme)》之铭言:
: 爬完板上,因健告不实而解约的文章,都发生在医院
: 似乎没有发生在,诊所或者健检中心?
: 好奇几个问题
这似乎有误解,看不见的也不代表不存在
: 1. 在保险承保二年内若发生理赔,保险公司会习惯性会去调二年内所有就医纪录,
: 还是只有发生理赔的医院/诊所的全部病历?
投保两年内出险属短期,保险公司调病历机率较投保超过两年高,但并不是只会调两
年内的!
: 2. 健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是不是算告知的灰色地带?
若符合成本又“可为”,就没有灰色地带,
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但可不可为、为不为,要看个案讨论。
: 3. 有人因为诊所或健检中心的健告不实而被解约的吗?
健保索引的病历并不限于医院或诊所,这个问题应该跟第2点合并为一个问题,改成
只针对健检中心这个较模糊的地带做讨论。
: 4. 若有疾病,二个医生说法不同
: A医生说痊愈了,而且也有开诊断书
: B医生说还要追踪,且B医生看的时间点是在A医生后面(询求第二意见)
: 此时投保且告知该疾病,附上A医生开的诊断书,也承保了
: 二年内发生不相关的疾病而理赔,会不会有不实告知的问题?
是否诚实告知,跟诊断书证明书写是、否痊愈并无关系,符合健康告知项目的体况、
就医日期必须“完整”告知。
若已痊愈+有做完整告知而未被除外的体况,“原则上”该保险公司未来不太会视为
“既往症”去处理理赔。
: 5. 女生因为MC而造成的尿液体检异常,等MC过1个礼拜复检正常,算在告知范围?
各种体检若短期内复检结果已无异常,初检项目、数据仅稍微超出正常值,并不足以
断定可能影响危险评估,那么保险公司在知悉的情况下,通常会正常承保。
各种体况、健检结果之遗漏告知,致保险人不知悉的情况,得按保险法第64条去走,
是否足以影响危险评估是关键,但因保单已成立,也较容易是纷争所在。
总结:很多事情无法统一订立标准,也没有绝对的做法跟答案,
故小心驶得万年船应是较不变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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