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一下,
当初是在这里看到相关论述的:https://www.phew.tw/short/Gsx991
1、什么是“既往症”?
翻遍保险法与各保险条款,
都找不到“既往症”的定义(若有人找到,麻烦补充,谢谢)
这三个字首先出现在财政部民国63年11月19日的公文
连结网址:https://goo.gl/Sqy7X6
如附图:https://i.imgur.com/MMlA8WA.jpg
我们继续来看看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127条(保险人免责事由)
保险契约订立时,
被保险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况中者,
保险人对是项疾病或分娩,不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任。
很明显,保险法是说“已在疾病”不理赔。
既往症:指以前有的疾病,不论已痊愈或还没痊愈,只要发生过都算。
已在疾病:指订立保险契约时,还没痊愈的疾病。
所以回复原PO的问题,
以前有骨折,订立保险契约时已经痊愈了,
这样算“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
因此仍在理赔范围内。
情况1、我订立保险契约前有A疾病,签约时已经痊愈了,后来又生A病
因为签约时A病已经痊愈,
是“既往症”,但不是“已在疾病”,
若签约后又发生,除非保险公司批注除外,否则仍在理赔范围内
如下图所示:
https://i.imgur.com/5j1c1aQ.jpg
情况2、订立保险契约时已经有B病,会理赔吗?
订立保险契约已经有的疾病,即为“已在疾病”,
依保险法127条,不在理赔范围内。
如下图所示:
https://i.imgur.com/7FW79eX.jpg
情况3、订立保险契约时已有B病,后来痊愈,又发生B病,会理赔吗?
第1次发生的B病因为是在订约时发生的,
属于“已在疾病”,依保险法127条不理赔。
但第2次发生的B病,因为不是订约时的“已在疾病”,
除非保险公司批注除外,否则仍在理赔范围内。
如附图:
https://i.imgur.com/WxBj4Zh.jpg
以上是小弟小小浅见,
感谢各位拨冗观看。
若有其他想法欢迎一同补充。
※ 引述《reallyflow (过客)》之铭言:
: : 曾经问过业务员,若此次再动刀脊椎侧弯的手术,是否可以理赔?
: : 业务员说开第二次手术不能理赔
: : 1.关于理赔,是否就是业务员所说的不能理赔?(住院费用都不能理赔)
: : 2.当时签订保险契约时,未告知身体状况,是否会影响未来理赔的流程
: : 注:第一次手术未买过商业保险也未理赔过
: 借原PO的问题想再请教一下
: 1.如果是在投保后发生了理赔
: 而现阶段好了,但是未来又开刀真的不能理赔
: 比如说投保多年后,心脏要开刀,
: 但是未来三五年后心脏又需要开刀
: 一样不理赔?
: 因为我是想说现在医药进步,有时候可能要开刀个几次都有可能
: 像有的人癌症,可能同一个部分也会开个一两次不是吗?
: 2.如原PO是骨头的问题
: 但是骨头也有可能会同一个部位骨折两次?
: 这样也不能理赔?
: 但我想应该是手术不理赔,但是实支实付应该都还是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