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车祸强制险与责任险理赔观念

楼主: fin64 ( 亚柏)   2017-12-10 20:56:23
※ 引述《tin0107 (craig)》之铭言:
: ※ 引述《tin0107》之铭言:
: : 甲方无任何医疗损失,乙方脚部多处粉碎性骨折。
: : 甲方肇事7成,乙方肇事3成,甲方无损失,乙方总损失30万,其中医院及门诊医疗单据
: 损
: : 失20万。
: : 1.
: : 甲方只保强制险,乙方只保强制
: : 乙方可对甲方保险公司求偿强制险,医疗单据共20万。
通常如果脚步粉碎性骨折 而且 医疗单据可以赔到20万的话
总损失不会是只有30万 除非受害者有部分不为主张或请求
你举的例子很差 不过不影响讨论
: : 2.
: : 若甲方保强制险及责任险,乙方保强制险
: : 乙方对甲方理赔金额共21万
: : 30*0.7=21万。
: : 21万里20万是强制,1万是责任。
: : 但事实上,因为甲方多保了责任险,无过失主义的强制险就偷偷的被扣掉3成,变成是
: 有
: : 过失主义的强制险。
: : 2其实就是:
: : 强:20*0.7=14
: : 责:(30-20)*7=7
: : 强+责=21万
前面的版友其实都有把法源依据点出来了
我想你主要是对强保法32条有不同的认知
“保险人依本法规定所为之保险给付,视为被保险人损害赔偿金额之一部分
;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得扣除之。”
受害者因民法191-2条所生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此案中应该是21万 这点你应该没有意见
其中强制险就是20万 不要无谓的帮他打折
没有人说强制险要摊肇责 只是因为避免受害者不当得利
所以32条会这样写 毕竟产险是损害填补原则
强制险所谓的无过失 是在保障受害者 (强制险所指受害者为伤者或死者 非关肇责)
跟你所认为的强制险理赔不应摊肇责 没什么关系 事实上也没有摊肇责
就算受害人是全责也是一样 该拿多少就是多少
但是32条也没有写死 它只写说理赔金“得”扣除之
所以前面才会说不含强和解 在实务上也很常见
: : 3.
: : 我看了书和网络都有提到实务上合解可以排除强制险先合解,两年之内乙方自己向甲方
: 保
: : 险公司理赔强制险:
: : https://i.imgur.com/JLkvgK3.jpg
: : 不含强制险的先合解金额:
: : (30-20)*0.7=7万
: : 之后再由乙方向甲方保险公司求偿强制险20万。
: : 所以总求偿金额是27万。
: : 3无过失主义的强制险超过的部分由过失主义的责任险赔偿,这样才符合精神吧!!
: : 保险公司都一直用2去谈,一直说法院都这样判啊~~其实只想少赔!!实务上3的合解
: 明
: : 明就是存在的!!
: : 我的想法对吗??
你有没有想过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其实判决书不是都写得很清楚
很多人说保险公司只想要少赔 说真的一般人认知的保险公司
不就是跟受害者接触的理赔 以理赔的立场 如果双方认知差异不大
案子送得过 多加一点给受害者 多为被保险人有利之解释
如果可以结掉一件案子 多轻松
反正钱又不是从理赔口袋拿出来 损率不好 再涨保费就好了
看看某家众人推说很阿莎力的保险公司 近年保费涨了多少
终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所以不要过度的脑补
我觉得你的案子 你直接设定一个总额 少于多少就不和解
何必在意理赔的结构是什么
你跟理赔讨论含不含强 强制摊不摊肇责什么的 真的不是很重要
你们调解失败的原因只有一个 就是你提出的请求
理赔他掐指一算 觉得算不到
当然这边我什么资料都没有看到 不能说是你或理赔谁讲得比较合理
你说理赔一口咬定 总损失80万 肇责55
请问这是你们的共识吗 若不是 双方的看法是什么 依据又是什么
我猜你们对损失认定以及肇责的看法 可能都还有争议
我建议你现有的单据 可以先去申请强制险
后续你去谈要不要含强和解 没有影响
原则上就只是 先拿到 后拿到的差别而已
含强和解 你也可以把后续医疗及衍伸损失 跟理赔协调一个合理的金额
用任意险打包一次处理掉 也是一种方式
作者: bbbigbird (周大鸟)   2017-12-10 23:51:00
推版大~~的确是理赔实务做法!!!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12-11 02:34:00
强制险费率依强保第45条第1、4项不就说明保险人所收费率依据为何?怎会如内文因各家损失率不同而有所差异?然后第32条的解释,依第九条第二项所谓被保人定义,与本文内所指受害者相反,为加害者,因此第32条规定意思应为侵权行为人(被保人、侵权行为人)受相对人(受有损害之人)损害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视为侵权行为人应损害赔偿总额的一部份,原则上侵权行为人只要补差额就可以了,但本条但书又另外规定,要不要扣除强制险的保险金是由被保人(侵权行为人)自己决定,被保人想多负担一点当然可以,你爽就可以。因此,能由第32条引申出损害填补原则真是太神了,没当司法院大法官真的可惜
楼主: fin64 ( 亚柏)   2017-12-11 03:58:00
损率不佳涨保费那段 我不是在说强制险 强制险的理赔范围规定就在那 不是保险公司可以想多赔少赔自由心证的 至于强制险采无过失责任理赔 是在保障受害者 应该没什么问题 我说那段明显不是在讲32条 因为无过失什么的 本来就跟32条没关系我是在跟原po解释 根本没人把他的强制险打折 至于32条的用意 为什么强制险的理赔金视为损害赔偿金额之一部份 我有我的看法 你拿31条内容来跟我讲 要不要扣除 被保人要不要多垫我根本没有讲到这个 那本来就他们的自由 我有说不行?还是z大您对32条的立法目地 有更深的见解?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7-12-11 09:25:00
呃....不是写很清楚是第32条了吗?现在是要转讨论第31条吗?法律的解释有文义、历史、体系、目的,等有句话叫始于文义终于文义,意思是如何解释都不能离开法条的文字,更何况解释上还有主客观两说,究竟是采立法者内心意思的主观说还是法条意旨的客观说?你也不用问何人对立法目的有更深入了解,因为解释上就不是这样更何况我明明只说第32条,不然你去翻法条
作者: Mephist (I'm with you)   2017-12-11 13:48:00
不好意思,就法律论,我投z大一票保险的确应遵循损害填补原则,但是第32条并不是在说保险的损害填补原则
作者: dk100422 (一哭二闹三上悠亚)   2017-12-12 23:00:00
推版大,版大应该就是产险理赔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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