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友邦11助行

楼主: abuser   2017-10-15 10:58:23
请教各位,条文提到:
被保险人因本次“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废,如合并本附约订立或续保前
的残废,可领条款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废
保险金”,但本附约订立或续保前的残废,视同已给付“残废保险金”,应扣除之。
若被保险人扣除本附约订立或续保前的残废后得领取之保险金低于单独请领之金额者,
不适用合并之约定。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10-15 11:54:00
1.100%-40%=60% 2.条款意思是若合并残废等级相减之后,比不合并残废可领金额还低的话,可以不用合并在扣减之前残废额度
楼主: abuser   2017-10-15 13:49:00
第一点的部分跟我假想一样,可是这样不就是保前的残废有理赔的意思吗? (感觉保险公司不会做这种事?)ps: 一般人单纯单眼意外失明仅给付40%,上述例子却给付60%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10-15 14:53:00
有理赔就直接给合并的残废等级了,就是没理赔才要扣除之前残废理赔额度
楼主: abuser   2017-10-15 15:32:00
楼上有点误会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本来完全正常的人若意外单眼失明,可以得40%本来一眼已经失明者,理论上意外造成单眼失明也应是40%但却因为先前的本身失明,所以得到60%?以保险业者来看,应该不慎合理
作者: awei181 (awei)   2017-10-15 16:19:00
你怎知当初承保条件除“除外”,是否还有加费等条件!保险公司不是吃素的,他们的精算师所学也不是假的况且,如你所举例,保户也真的双眼失明,单眼失明跟双眼失明真的差很大,已经算是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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