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赔] 这样算未如实告知吗?

楼主: levirrrrr (兵长)   2016-12-14 09:35:23
※ 引述《xlioiri (芋头)》之铭言:
: 今天问了业务员,但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寻资料再做提问!
: 所以小弟自行在网络上搜寻保险法64条的规定如下:
: 订立契约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书面询问,应据实说明。
: 要保人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
: 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
: 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不在此限。
: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保险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 ;或契约订立后经过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约。
: 换句话说,如果我今天因为呼吸中止去做手术,保险公司可能会用未如实告知主张解约

: 赔(投保前两个月内去看头皮屑),
: 但同时我也可以主张头皮屑跟呼吸中止症无任何因果关系,这样保险公司就不能解约拒

: 对吧?
保险的大原则就是继往症不赔,
即使你投保时没主动告知,
保险公司审核时也会调你健保记录,
日后若你申请理赔时一样会调健保记录。
(两年,五年,十年都有可能,
看各公司规定跟你申请的金额大小)
所以就算保险公司让你投保了,
只要被认定投保前有相关疾病,
一样可以不赔。
当然头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看起来毫无关系,
日后拒赔的可能性不高,
除非两者被医生判定是同一种疾病造成的,
那就难说了。
其实保健康险,有没有认识医生也差很大。
作者: xlioiri (芋头)   2016-12-14 11:17:00
谢谢大大的回应,我是没有既往症问题,只是怕保险公司无限扩大未如实告知的问题。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12-14 18:44:00
有限告知原则(询问告知原则),就书面询问事项就实回答即可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6-12-14 23:02:00
审核时会调阅健保纪录???
楼主: levirrrrr (兵长)   2016-12-15 06:51:00
之前保某人寿时,连五年前的水痘住院记录都被调出来特别问说为什么水痘要住院
作者: mcintyre (0+9+1+9+2+7+1+1+8+1)   2016-12-15 23:20:00
那是在该保险公司有纪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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