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挂名招揽的问题

楼主: GRAYGHOST (灰色幽灵)   2016-05-28 16:35:47
请问:
我朋友七年前跟业务员B买了投资型保单,
朋友因为信任业务员B而从未仔细注意过内容,
直到最近有人帮他做保单整理时才发现,
保单资料上的业务员不是B,而是B的主管A,
但是朋友从来不知道这件事,
也根本不认识A更别说看过他或接过他的电话,
朋友因而感觉被骗。
后来听说在法规上这样可以主张保单无效所以打电话去保险公司申诉,
保险公司说这件是透过保险经纪人投保,
而经纪人公司不愿提供当时的任何资料,
所以保险公司也无可奈可,
建议我们去向金融评议中心申诉。
日前金融评议中心发函来要我们提供
1.认为该保单无效的法律上的理由
2.要求我们提供举证
请问我们该如何针对这样的状况进行说明及举证?
作者: abcccbbs (保险经纪人业务副理)   2016-05-28 17:20:00
我前几天去超商买果汁,喝了一半后才发现它有加蔗糖,害我感觉被骗了,可是我拿去找店长理论,他不让我退货,请问各位可以教我如何举证 我这次购买无效吗?我只不过是没看内容阿 相信他是纯果汁 哀...疴.... 回错篇了 .... 别理我喔 ..... ob'_'ov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8 17:25:00
是不是 亏损?
作者: tellerkk (kk)   2016-05-28 17:35:00
如果直接解约仍有赚钱,应该不会想主张无效
作者: AaronKwok (A.K.)   2016-05-28 17:42:00
很明显是赔了钱所以想主张无效..XD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28 18:26:00
楼上某些人的回应实在不厚道,原po自有其请求权。若如原po所述为真,该保单系借名招揽,自得主张该契约自始无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一楼的案例如果超商或该商品诉求是纯果汁无添加,消费者无论喝一半或全喝完,都得主张广告不实请求返还价金,至于如何举证,依消保法消费争议举证责任在企业经营者,不用消费者担心啊,抱歉,漏看一楼是回错楼。回保险点:保经业务员自称或让人以为是保险经纪人,一样也是有罚则的呦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8 18:35:00
请问 该保单系借名招揽,自得主张该契约自始无效依据何在?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28 18:38:00
业管3、6、15、19投保管3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8 19:02:00
业管? 投保管?说明举证 真的难....
作者: huabandd (我是阿肥巴你头)   2016-05-28 19:18:00
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Lang=1&Arti=196&Role=2评议中心的案例,如果对方没有看过被挂名的业务员,就是未亲见亲签举证嘛,大概就比较难了,不过可以向该公司反映,一般来说都会惩处http://www.rmim.com.tw/news-detail-120虽未亲晤,但取得书面同意,要主张保单自始无效可能有点困难但是我想业务员的惩处是少不了的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8 19:27:00
支持 huabandd 看法换个方法问 有赚钱 会来主张保单无效吗?听说在法规上这样可以主张保单无效是哪一条? 我只知道105 107 为特别生效要件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28 19:33:00
应该以实质招揽未获公司授权,非借名亲晤问题。hank你倒是说说你的看法比较实际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8 19:35:00
无效有无效的法定事由你讲的 业管3、6、15、19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是 不拘束契约当事人再来 保险法或其他法令哪边有写? 借名招揽 无效?某人本来不懂,给他讲他就懂了,这样不值钱最后一问原PO的 请求权基础 何在?最后一问 : 原PO的请求权基础 何在?
楼主: GRAYGHOST (灰色幽灵)   2016-05-28 20:31:00
根据朋友的说法,当初业务员B在介绍的时候,保证-9%时会协助停损,寻找新标的。但是B后来没有做了,也没有人在管理,某一年客户发现已经-30%了,决定去解约,结果被协助的人员说服,改成买其他的标的。到这边朋友都还是不知道保单的业务员写的是A,后来又过了两三年,最近一位业务员帮朋友检视保单,过程中问到所以你的业务员是A吗?客户才发现原来不太对劲,于是跟寿险公司联络后来拖了很久A才出面,表示说当时B因为没有投资型证照所以才会最后把名字挂在A底下。那如果就这样的状况,也就是说B是在根本没有证照的情况下进行说明讲解加贩售,然后也完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就擅自把保单交给A管理,A也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过或联系过,直到东窗事发。甚至还多让朋友签了几分空白文件,后来擅自让A去使用做契变使用,也都没有告知朋友,是到了现在跟公司要求文件看能不能作为佐证的时候才出现的契变书,而且仔细看还会发现上面的业务员A的签名笔迹张张不同...当然后面几件事情跟原文又是后话了。的确如同上面几位说的,朋友的确是亏损了,但是本来是接受的,所以才答应协助的人在两三年前改成投资其他标的。但是这次是因为发现了这个挂名的状况,感觉很不好,才决定跟保险公司申诉。对了,上述协助处理的人不是A也不是B,以上。先在此谢过以上几位的讨论。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8 21:03:00
举证的繁琐....难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29 17:04:00
若我为原po所述主角,我可主张如下:一.契约撤销,自始无效。1.该保险契约系由无登录证无招揽资格业务员招揽,该业务员与oo保险/保经公司为雇佣/承揽关系,依保险法第8-1条与业务员管理规则第14条规定专为oo公司从事保险招揽之人,依业务员管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业务员非依本规则办理登录,领得登录证,不得为其所属公司招揽保险;该业务员取得人身保险登录证并登录于其所属保险/保经公司,自应了解非取得该种商品招揽资格,否则不得为其招揽之规O定。2.该员为贪图佣金所得,非但未依该管规则第六条主动出示登录证告知其被授权范围之规定,并以拥有投资型商品招揽资格之意思表示,向本人招揽该投资型商品。3.本人深知非向合法金融机构与合格从业人员往来,不受相关法律保障;然,该业务员利用已取得人身保险资格登录于oo公司之名义,并与本人间情谊与信任,该业务为自己佣金所得之目的,以虚伪意思表示向本人招揽其未被授权招揽之商品,应为诈欺之故意;本人得依民法第92条规定,主张契约撤销。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我就不打了,很多判例可搜寻。hank你倒是说说看不得主张理由反倒是第92条时效,发现被诈欺起算一年内,保单回条会是很麻烦的一件事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9 17:41:00
是判例 还是判决?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29 17:45:00
人生很多事没有标准答案,法律,也是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5-29 17:46:00
真强,辛苦打字的一篇申诉函原PO的朋友 真要谢谢你了但不一定能顺利圆满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29 17:57:00
另外,保险业招揽与核保办法也有禁止非取得招揽资格禁止招揽与挂名招揽的规定
楼主: GRAYGHOST (灰色幽灵)   2016-05-29 21:12:00
再次深深感谢如此详细的回复,非常感谢!!!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19:54:00
既然明知道走到法院没有标准答案,又何苦走到法院...在搜寻判例/判决的途中,必然可看到许多前人成功/失败这种想要取回所有保费的例子也是一样的题外话,若真的有打算申诉,建议这篇删文若推文中的说法属实,那里面有会有保费可不退的争议点若当时的业务有看到,想必会跑来备份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30 21:04:00
明明写法律没有标准答案,你可以扩张到法院没有标准答案,god!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21:09:00
那法院有标准答案吗?不知道法院裁量的依据是什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30 21:19:00
请详读各种诉讼法、法绪、法学方法、宪法、行政法、大法官解释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21:22:00
那这些东西有标准答案吗?这些东西是法院裁量的依据吗?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30 21:23:00
请详细阅读之!
作者: beriaura (beriaura)   2016-05-30 21:28:00
没关系,我懂了依据现在新闻几乎都可看出,当不正面回应的答案...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写原因:要S)   2016-05-30 21:32:00
哈哈,你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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