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
所得税基本税额条例第12条第2项
![]()
"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
本条例于95年1月1日施行假设有一笔300万 A赠与B A被课一次赠与税 同一年度 B再赠与A B被课一次赠与税假设有一笔150万 A赠与B 不用课 同年度B再赠与A 不用课 当年度A再赠与B 向A课赠与税 然后B又赠与回A 向B课征赠与税前提:A与B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多了这一笔因此而让级距上升一级 那也是没办法改回来就没问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