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说明:
母亲两年多前过世,父亲12年前也走了,
我由于低收身分而得领取遗嘱年金。
2014年9月我开始在两间公司打工且都有劳保(合月薪不到15K),
于是被停止遗嘱年金给付,但11月才通知我被停止给付。
(当时我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不然我就不会在两间公司打工了,
多打一份工付出时间,得到的薪水比遗嘱年金少。)
目前两边工作都辞了,遗嘱年金也已经恢复了,
但我对于“重复投保 所以取消遗嘱年金” 这种制度有点疑问。
2.问题:
重复投保而停止遗嘱年金,劳保局的理由是“劳保年金不能同时领两份”。
但在重复投保期间,我并没有领取2份劳保年金,
反而因投保2份劳保,而支出2份保费。
劳保局告诉我:“同时领取2份福利,所以要把原本的遗嘱年金取消。”
然而当时我支出2分保费,却被告知同时领取2份福利。
觉得这样的逻辑有点奇怪呀!
也有人觉得怪怪的吗?
单纯想要了解这背后的原因,
问过劳保局了,但他们也只会跟我说 规定就是这样,
所以来这跟大家讨论看看。
第1次PO文,如果有不符合板规希望可以被告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