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觉得 市政府给的""名义""很重要
EX:
车体险保的是车体本身,若
1.市政府给的名义是帮助修缮->基于物品产险复保险相抵原则 扣除有理
2.市政府给的名义是慰问金、代车费用->则 与车体修复费用无关 不应扣除
应该由市政府邀集产险业者统一商讨处理 不应任何各产险公司随意喊价 认定
发生这种事 未来都是未知数 大家都想多拿一点补偿 人之常情
以上浅见
※ 引述《MinaseShou (翔)》之铭言:
: 小弟为本次气爆受灾户,所幸家人均安,仅有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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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目前经原厂估算,修理费用约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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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保乙式车险,爆炸意外算在理赔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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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今日收到保险公司通知,由于高雄市政府汽车、机车损害补助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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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表示这5万元必须从理赔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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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届时需先自付5万元的维修金额,后续再自行和政府请求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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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了解车险为损害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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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先要保户自行支付政府辅助之金额总觉得不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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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各位先进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