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姓男子2008年由家人向国泰世纪产险及南山人寿投保,分别投保意外险200万元及100万元,2009年6月间,杨男承包南亚公司新港厂门窗二厂工程,工作时却中暑昏倒,送医后死亡,2保险公司认为杨男是因病死亡,不是意外,拒绝理赔,最高法院认为,中暑死亡是意外,判2保险公司应理赔共300万元确定。
国泰世纪产险及南山人均主张,中暑休克是身体对自然环境的不适应,属于生理反应,是疾病的一种,并不能算是意外死亡,因杨男投保的是意外险,无法理赔。但法官认为,中暑休克死亡,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应理赔。(刘志原╱台北报导)
这样判是说以后都会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