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ngseja:请dreamliar板友发文一篇说明"至少条款没要求要附理由" 05/20 12:44
→ wangseja:因有检举护航产险公司意外险之嫌 谢谢 05/20 12:44
→ wangseja:针对“而且终止可不附理由。(至少条款没要求要附理由)” 05/20 12:46
→ wangseja:的部分多着墨说明之 05/20 12:47
→ wangseja:第二句更正为“护航寿险公司” 05/20 13:04
原文:
推 dreamliar:以十全大补为例,公司端的契约终止权定义跟寿险相较,少 05/20 00:07
推 dreamliar:了明确性格,更没有续约条款相关规范。 05/20 00:09
→ dreamliar:寿险端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附约终止权,明文在职业变更为拒 05/20 00:10
→ dreamliar:保职业时,才能由保险公司端拒保。 05/20 00:11
→ dreamliar:光这点,产险端的续约就取决于保险公司的态度。而且终止 05/20 00:12
→ dreamliar:可不附理由。(至少条款没要求要附理由) 05/20 00:12
理由说明如下:
一、我已经定义以“十全大补”为例,目前产险公司我只知道富邦产险有个意外险商品叫
十全大补,合先叙明。
二、P041-富邦产物伤害保险(个人暨家庭型)【主要给付项目:死亡及残废】(101版)
第十一条 契约的终止及撤销权
第二项:
本公司终止契约者,应于终止日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终止契约后应返还之
未满期保险费应按日数比例计算,并于终止生效日前给付。
第十二条 职业或职务变更之通知
第二项但书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于接到
通知后得终止契约,并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VS
富邦人寿伤害保险附约(ADC)
【附约的终止】
第 十五 条 要保人得随时终止本附约。
前项附约之终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书面通知时,开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项约定终止本附约时,本公司按日数比例,退还未满期之保险费。
被保险人非因本契约第七条所载之保险事故身故时,如有未满期保险费者,本公司应
从当期已缴保险费扣除按日数比例计算已经过期间之保险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本附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如尚未期满,其效力持续至当期已缴保费期间届满时终止
:
一、要保人申请终止主契约时。
二、要保人申请主契约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时。
【职业或职务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 十六 条
第二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
通知后,自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按差额比率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得终止本附
约,并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保险费。
三、十全大补和ADC都有职业变更的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亦都有因属拒保范围,而终止契约
的主动权限。
寿险端,我认为具有明确性格是因为ADC第15条仅赋予要保人终止契约或变更主契约
为减额缴清或展期定期保险时,保险公司才能被动终止该附约。
产险端,我认为相较于寿险少了明确性格,是因为十全大补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应于终止日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要保人...”,仅规定“书面通知”主动终止契约
的意思表示,并无自我拘束要附理由。有没有要求附理由说明,这在法律上,非常重
要,不是说有“书面通知”就一定要附理由,请试想收过的行政机关公文函覆、存证
信函吧!
(别连这个,都要检举,还要我多着墨)
承上所述,在条款明文规范下,产险公司除在职业变更为拒保范围而行使终止契约
主动权外,仍旧有可能因其他理由主动为终止契约的书面意思表示,但需不需要附
理由呢?
不好意思,条款没要求。
再者,为何这样我就可以觉得寿险比较有明确性格?因为保险公司主动终止权仅限于
职业变更的类别为拒保范围,其他终止附约的启动权限都在要保人身上,保险公司只
能被动因符合条款规定而终止。这样总比产险的十全大补明确多了吧?
四、自动续约问题
十全大补的原始条款并无续约相关规范,而是需要勾选附加自动续约始能享有一些保
障。
富邦产物伤害保险自动续约附加条款
第三条 续约之限制
遇有下列情况,本公司不再办理自动续约:
一、要保人终止本附加条款。
二、被保险人之职业变更。
三、主保险契约及其附加条款、附加险之费率变动。
四、增加已投保伤害保险契约之保险金额或新签订其他伤害保险契约。
五、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条件续保者。
前项第三款经要保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款经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为这个自动续约条款,所以可以说把原本十全大补条款的主动终止权明确化,但
是麻烦请看第三款和第五款:
“主保险契约及其附加条款、附加险之费率变动”、“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条件续保者
。”
当损率提高,或要被保人理赔异常时,产险公司用这两款就能拒绝续保,不是吗?
以上说明完成。
以下为个人碎念:
原来现在检举这么容易?
我对意外险的认知是先寿险后产险,哪里偏颇寿险公司?
出发点不就是为客户利益优先?
我有说出:产险公司都不要投保吗?
连客观比较都不行了,那版上一堆认为日额型医疗险比实支实付型医疗险还没CP值的,
是不是都要来一篇阐述个人心得或看法,并附上条款好了?
我只是担不起客户的任何风损和理赔时出问题的指责,我这样的认知无法说全错或偏颇吧?
至少我推文都还有简略说明。
可是今天检举的人呢?
可以都不附任何理由,就让别人还要花时间替他找资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