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有关使用代理服务器或跳板使用者之申诉

楼主: disFabulous ( )   2019-07-27 17:26:42
实际执行上是案件当事人曾使用过跳板即不接受申诉;
法规部份会再修正用字。
※ 引述《AskWhat (问沙小......朋友)》之铭言:
: 有关规定如下:
: 五、多重帐号案之申诉
: 3.经帐号部判定,以代理服务器或跳板等不明来源的使用者申诉,一
: 概不受理。
: ==============================================================
: 该规定系指 不受理使用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来申诉?
: 还是 不受理曾使用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来申诉?
: 若以 #1TCrnCEi (ID_Multi) 等相关判例来看,只要曾经使用过代理伺
: 服器或跳板的使用者,就永远丧失了在帐号部的申诉权利了。
: 帐号部原本并无禁止使用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的使用者来申诉,
: 而新增这规定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来源 来申诉?
: 还是单纯想要惩罚使用来源不明的使用者?
: 如果是希望使用者以 可明来源 来申诉,应该要求使用者更换IP,改用
: 非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的IP再来申诉;
: 相反若是惩罚使用来源不明的使用者,个人建议不能溯及既往,规定之
: 前使用过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仍可以申诉,且修改 五-3 规定,改
: 成‘经帐号部判定,只要使用过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等不明来源的使
: 用者,即丧失申诉权利。’;
: 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应该是希望使用者以负责的态度,用 可明来源 来
: 申诉,只要原先使用代理服务器或跳板的使用者,现出真身,就可以申
: 诉,但依法论法,现行规定看起来是禁止使用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来
: 申诉,而非使用过 代理服务器 或 跳板 就丧失申诉权利,如果没有修
: 改规定,#1TCrnCEi (ID_Multi) 判例似乎于规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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