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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7-22 07:12:45标题: 美强化军工链韧性 严限非盟国关键材料
新闻来源: https://ec.ltn.com.tw/article/paper/1763546
自由时报 编译卢永山/综合报导
美国总统川普二十日签署行政命令,让美国国防承包商更难取得向中国、俄罗斯等“非结
盟外国”供应商,采购关键矿产与敏感材料的豁免权。这是川普政府为降低美国武器生产
对海外供应链依赖所采取的最新举措。
川普新规定 2027年起实施
该命令规定,自二〇二七年一月起,寻求豁免以从“非结盟外国”购买敏感材料的企业,
必须证明他们已竭尽一切努力寻找合规材料,或证明根本无法获得此类材料。“非结盟外
国”通常是指中国、北韩、俄罗斯及伊朗。未遵守新规定的国防承包商可能面临采购方面
后果,包括失去合约机会。
白宫贸易顾问纳瓦洛(Peter Navarro)表示,国防承包商还必须详细说明,如何将这类
“不合规定”的敏感材料自国防供应链中移除的步骤,并订定执行时间表。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产国与精炼国,稀土对电动车、飞机、飞弹导引系统等高科技产
品至关重要。目前,美国国防供应链若要采购中国等国家的部分稀土磁铁,仍可透过申请
豁免取得。
美国国防部一直在向洛克希德.马丁和波音等国防承包商施压,在致力发现并消除军事供
应链隐藏的弱点之际,能迅速扩大武器生产。美国的飞弹、飞机和其他先进系统中使用的
许多关键矿物和加工材料,仍依赖中国供应商,这使得武器承包商陷入两难:即一方面要
减少对北京的依赖,另一方面又急需向美军和其盟友输送武器。
川普签署的这项行政命令,也要求国防部长责成承包商及分包商,绘制出具有国家安全考
量的关键供应链图,相关指引也须于六个月内订定。
白宫全球供应链资深主任卡普里(David Copley)发布声明表示:“如果国防部不清楚其
关键材料、零组件与软件来自何处,美国就无法主宰现代战场。”
纳瓦洛说,“这不是文书作业,这是战场准备工作”,并认为国防部需要在冲突开始前了
解飞弹系统或其他军事平台是否依赖外国控制的供应商。
按:事实清单
确保美国国防供应链安全
今日,美国总统唐纳·J·川普签署一项行政命令,以确保美国国防供应链的安全,保障
美国在现代战场上保持优势所需的尖端装备,特别是制造这些装备所必需的关键材料与零
组件。
该行政命令限制国防部长依据《美国法典》第10编第4872条,针对来自受限制国家的关键
材料核发豁免的适用情况;在特定情况下,还要求提出供应链回流美国本土的风险缓解计
画。
该行政命令指示战争部启动监管措施,要求针对由战争部长指定的重要供应链,进行更全
面的供应链绘制与追踪(supply chain mapping)。
该行政命令鼓励国防承包商开始认证新的国内关键矿物、材料及零组件供应来源,以及来
自盟友国家的供应来源,以用于指定的国家安全采购,同时移除供应商认证流程中的监管
障碍。
终结供应链不确定性
川普总统正采取行动,以确保美国持续维持军事主导地位,并使美军保持全球最强大、装
备最精良的军队。
美国军队是全球最具战力、最强大的武装力量,并部署了最先进的武器系统与军事技术。
尽管长期以来一直禁止使用来自地缘政治对手的敏感材料,但供应链韧性与国内生产能力
过去一直未受到足够重视。
为了在大国竞争重新升温的时代持续维持优势,美国必须保护其供应链,防范实体、网络
及经济层面的破坏与颠覆。
重建美国主导地位
川普总统的领导已透过确保关键材料与供应链的稳定供应,恢复美国的军事优势与国家安
全。
川普在竞选期间承诺重建美国已耗损的军事装备与物资,强调在多年忽视之后,有必要恢
复美军的实力与战备能力。
2025年1月,川普签署行政命令,推动国防采购现代化并促进国防工业基础创新,确保繁
琐的行政程序不再拖慢国防产业应对新兴全球威胁及基本需求的能力。
2025年3月,川普签署行政命令,以提升美国矿产生产、简化许可程序,并增强国家安全
。
2025年4月,川普再次签署行政命令,推动国防采购现代化并促进国防工业基础创新。
2026年1月,川普签署行政命令,指示商务部长与美国贸易代表共同与贸易伙伴谈判协议
,以因应任何国家出口加工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PCMDPs)对美国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
威胁。
2026年2月,川普签署行政命令,建立“美国优先武器转移战略”,以确保美国工业基础
持续作为美国及其所有合作伙伴与盟友的“自由兵工厂”。
行政命令全文
根据美国宪法及美国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一节 政策方针
美国军队是地球上最有效、最强大的作战力量。它配备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武器系统和技术
,运用尖端设备以主导现代战场。为了在重现的大国竞争时代中持续维持此一主导地位,
美国必须确保其供应链免受实体、网络和经济方面的渗透破坏。美国的政策是,不仅我军
部署的成品设备,其制造、维护、维持及修理所需之关键材料与组件,均应自国内或从盟
国采购。
尽管法律早已禁止使用来自地缘政治对手的敏感材料,国防承包商历来却未能将国内生产
与韧性列为优先事项。本政府将采取行动,确保严格遵守《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之法定要求,并建立具有韧性的国内及盟国供应链。
第二节 限制豁免
(a)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战争部长(部长)及各部军事部门部长,除本节 (b) 项
规定外,应停止依据《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 (c)(1) 款,就该条所定之涵盖材
料之采购发放豁免。依据《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 (e) 款发放之豁免,仅得依
本节 (b) 项规定,或依据部长或军事部门部长向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出之请求后为
之。
(b) 若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向部长或其指定人员提交一份正式且经部长或其指定人员核可
之缓解计画,且该计画明确载明下列事项,则部长得继续发放本节 (a) 项原应禁止之、
依据《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 (c)(1) 款或 (e) 款之豁免,以供采购该条所定
之涵盖材料:
(i) 辨识该等若无豁免即不符《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之涵盖材料来源;
(ii) 记录已尽全力尝试取得合格涵盖材料之证据,或证明于采购该等不合格涵盖材料时
,并无合格涵盖材料可供取得;
(iii) 说明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为自其供应链中移除该等不合格涵盖材料所将采取之步骤
;及
(iv) 订定全面执行该缓解计画之严格预期时程。
(c) 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未能使国内来源之涵盖材料合格,不得构成依据《美国法典》
第 10 篇第 4872 条 (c)(1) 款发放豁免时之“不可取得”事由,但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
证明其已积极、资金充足且持续努力使相关涵盖材料之国内来源合格者,不在此限。
(d) 若部长认定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就其缓解计画之任何部分从事诈欺或故意误导联邦政
府,或明知故犯地未能按该缓解计画经部长或其指定人员核定之条款执行,部长应依据适
用法律,采取所有行动及行使部长认为适当之所有契约救济措施。部长并得视情况将该事
项移送司法部长调查及可能之起诉。
(e) 于本命令发布日起 180 天内,部长应向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供一份清单,列明
已采取或得采取或行使,以处理主要承包商及分包商明知故犯之不法行为之一般可用行动
及契约救济措施。
(f) 部长应检讨战争部目前对于《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 (c)(3)(B) 款电子装
置豁免之适用情形,并确保该豁免之持续适用符合当前国家安全需求。
第三节 关键供应链绘制与揭露
(a) 于本命令发布日起 180 天内,部长应制定政策及执行指导方针,要求所有层级之主
要承包商及分包商,就部长所认定、所有支持、涉及或关乎美国国家安全之战争部采购案
,自原材料至该等承包商交付战争部之最终用途产品,绘制并揭露(如本节 (b) 项进一
步说明)其关键供应链。于完成后 90 天内,部长应发布施行细则,该等细则应力求确保
小型企业、非传统国防公司及新进厂商能在不过度受该等细则负担之情况下遵守本节意旨
,并确保该等细则符合所有法定国内及盟国来源采购要求。
(b) 依本节 (a) 项发布之拟议细则应包含下列要求:
(i) 承包商必须向战争部提交一份完整之阶层式物料清单,追溯其供应链中所有组件、零
件、设备、软件及材料至原材料来源;
(ii) 承包商必须依据现行战争部进行供应链风险评估之程序,建立并实施书面程序,以
主动审查所有支持关键供应链之供应商及分包商;此类关键供应链之审查,至少应包括针
对分包商及供应商就下列供应链风险与挑战类别进行筛选:
(A) 财务(定义见本命令第 7(c) 节),
(B) 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定义见本命令第 7(d) 节),及
(C) 制造与供应(定义见本命令第 7(e) 节);及
(iii) 除本命令第 6(a) 节所考量之例外情形外,禁止承包商于其供应链中使用由不可靠
外国供应商(定义见本命令第 7(f) 节)供应之涵盖材料。
(c) 依本节 (a) 项发布之拟议细则应要求承包商,于完成本节 (b)(ii) 款所述之审查活
动后:
(i) 执行及时之缓解行动,包括依据合约需求资料清单 DI-MGMT-82256A 所要求之供应链
风险管理计画中所辨识者,以降低各项已辨识风险之可能性或影响;
(ii) 追踪进行中之缓解行动直至结案;
(iii) 于完成审查活动后 15 天内,通知战争部任何经审查活动辨识之重大供应链风险;
(iv) 于完成审查活动后 45 天内,提交一份书面、保密之矫正行动计画,详细说明已实
施之缓解措施及全面执行该矫正行动计画之严格预期时程;及
(v) 于完成矫正行动计画后提交结案报告。
(d) 战争部应针对承包商采购资讯所辨识之弱点、瓶颈及单点失效率,运用任何工具与技
术(包括人工智能)以协助绘制与关键原材料采购或供应链其他环节相关之国家安全弱点
。部长于依《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 (c)(1) 款或 (e) 款发放任何豁免前,应
考量已辨识之弱点、瓶颈及单点失效率,并应符合本命令第 2 节之要求。
第四节 国内来源之合格认定
(a) 于本命令发布日起 180 天内,部长应启动法规订定程序以:
(i) 由其全权裁量,辨识所有战争部现有、支持、涉及或关乎美国国家安全之采购案;及
(ii) 要求为履行该等经辨识之采购案、且其供应链依赖由不可靠外国供应商提供材料或
组件之承包商,尽速(于符合法律、安全、任务需求及现有合约要求之前提下)使该不可
靠外国供应商所提供材料或组件之替代来源合格并予以采用,但无此类替代来源可用者不
在此限。
(b) 承包商未能依本节 (a) 项使替代来源合格,构成部长得依据法律及现有合约条款,
考虑暂停或终止工作指令、拒绝行使合约选择权及终止现有合约之事由。
(c) 于本命令发布日起 90 天内,部长应制定一项策略,以加速各层级主要承包商及分包
商对新来源及材料之测试与合格认定。此策略应包括开发新软件、技术测试程序、合格认
定方法及资源。作为此策略之一部分,部长应辨识并开始采取步骤,废除任何妨碍国防生
产所需来源及材料快速测试与合格认定之规定。
第五节 报告
(a) 自本命令发布日起,每 6 个月一次,直至 2028 年 1 月 1 日为止,部长应向总统
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依本命令所采取之行动。该报告应包括:
(i) 主要承包商或分包商持续使用《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 条豁免之任何情形;
(ii) 依本命令第 2(b) 节所核可之缓解计画数量,以及相关承包商于完成其相关缓解计
画所载承诺方面之进展;及
(iii) 执行本命令第 3 节及第 4 节所要求细则之进展,以及该等细则将涵盖之采购案。
(b) 若部长认定国家安全考量有此必要,该报告得包含一份保密附录。
第六节 金库计画与美国资助之来源
(a) 本命令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美国战略关键矿产储备(又称“
金库计画”)(美国进出口银行为其贷方),或承包商或分包商向由美国进出口银行或美
国国际开发金融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或保险之外国计画或其他交易采购关键矿产或组件。
(b) 金库计画向承包商或分包商出售关键材料或组件,不得为《美国法典》第 12 篇第
635(b)(6)(A) 条之目的,解释为国防物品或服务之信用销售。
(c) 本命令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承包商或分包商向接受国务院、
战争部、商务部或能源部提供之补助金、融资、贷款、股权投资或其他此类支持之公司或
计画采购关键矿产或组件。
第七节 定义
就本命令而言:
(a) “关键供应链”系指由部长定义,为合约交付标的、任务保证、安全或韧性所不可或
缺之所有层级之供应商及分包商,其提供货物、材料、系统、软件或服务。
(b) “阶层式物料清单”系指追溯至系统或最终项目之设计、开发及初始部署过程中所收
集之所有组件、零件、设备、软件及材料至原材料来源。该用语包括维修规划、后勤设计
需求、可靠度与维护度、系统安全、维修工程、成本、编目、品项管理及服役期间回馈等
数据。阶层式物料清单将依据合约资料需求清单资料项目说明 (DID) 要求标准格式、内
容及数据,并具有 DID 所述之预定用途。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为使受涵盖之联
邦政府支援承包商能直接向联邦政府提供独立或公正之意见或技术协助,以支援联邦政府
之法定职权(包括与该敏感资讯相关之计画或工作之政策制定、管理及监督);且属于与
该等承包商签订之受涵盖合约范围内;且接收该资讯之承包商及承包商人员将适当保护专
有资讯免于未经授权之揭露或使用,则阶层式物料清单得向依战争部合约履约之承包商人
员揭露。
(c) “财务”供应链风险或挑战系指供应商无法产生收益或所得,致无法履行财务义务之
情况。财务困难可能导致无法履行合约义务、恶意收购或破产。
(d) “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系指外国利益具有权力(无论系直接或间接控制,
亦无论是否行使),以可能导致未经授权接触资讯或可能不利影响支持国家安全之合约或
计画执行之方式,指挥或决定影响公司管理或营运之事项。
(e) “制造与供应”供应链风险或挑战系指单一供应商、经济部门或市场无法满足市场需
求。此可能因产能限制、过时、产业限制、市场状况及供应商在该等市场之实务、材料交
付中断及其他状况所造成之产出减少或生产延迟所致。其他关注事项包括供应可获性、紧
急增产能力、单一来源,以及过度依赖单一来源或集中于单一来源。
(f) “不可靠外国供应商”系指受《美国法典》第 10 篇第 4872(f)(2) 条所定义之涵盖
国家,或经部长另为指定之国家之外国所有权、控制权或影响力所及之任何人。
第八节 一般性条款
(a) 本命令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影响:
(i) 法律授予行政部门或机构或其首长之权力;或
(ii) 管理与预算办公室主任有关预算、行政或立法提案之职能。
(b) 本命令之执行应符合适用法律,并以拨款可用为前提。
(c) 本命令无意且不会创造任何一方针对美国、其部门、机构或实体、其官员、雇员或代
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于法律或衡平上可执行之任何实体或程序上之权利或利益。
(d) 本命令之发布费用应由战争部负担。